日前,全国首例消防车交通肇事案由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5年6月30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消防队员单某为处火警,驾驶东风消防车沿五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茂名路口向北转弯时,与沿五一路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13岁少年郭某发生相撞,致郭某当场死亡。
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某因在转弯时未注意到同向行驶的少年,没有做到确保安全的前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未成年即驾驶机动车,且没有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犯了交通肇事罪。
考虑到被告人单某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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