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公安消防部队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救护基本技能训练,在灭火救援现场急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急救部门应急反应能力和急救水平,切实做好灭火救援现场急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公安部、卫生部对做好灭火救援现场紧急救护工作进行了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急救工作的紧迫感
开展灭火救援现场急救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卫生行政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只有及时、正确地对灭火救援现场伤员实施急救,就能避免因伤员得不到及时抢救,或急救方法不正确造成伤情加重甚至死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开展救护训练,提高现场急救能力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灭火救援现场急救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广泛组织开展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救护基本技能训练,使广大消防官兵熟练掌握救护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急救能力。要根据灭火救援现场急救工作需要,抓紧配备夹板、担架、肢体固定气囊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相应训练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医疗机构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开展救护基本技能训练,做好专业培训工作,使参训人员取得急救资质证书,并具备灭火救援现场急救能力。
三、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通报和联合救护机制,着力提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传递、现场急救和人员转运等多方面的综合反应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充分发挥城市“110”、“119”调度指挥系统网络覆盖、昼夜值守、接警及时、行动迅速等优势,一旦接到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时,要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站)。在未设“120”急救中心(站)的地区,公安消防部队要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为“医疗急救机构”)设立昼夜值班联系电话,保证信息联络畅通。医疗急救机构接到灾情信息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开展急救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灭火救援现场急救预案,明确响应等级、现场抢救、组织指挥和有关保障等措施,建立公安消防部队与医疗救护单位反应灵敏、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
四、密切合作,明确任务职责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现有部门分工和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合作,按照灭火救援现场急救工作的需要,明确公安消防部队与医疗急救机构在灭火救援现场急救中的职责分工。公安消防部队官兵在灭火救援战斗中,对于发现受伤的人员要及时、安全有效地将其抢救出危险区,在医疗急救机构未到场的情况下,要由经过培训且具备急救资质的官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医疗急救机构到场后,应将受伤人员移交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当现场大量人员中毒、重伤不能立即转送医疗单位救治时,医疗急救机构应设立现场急救点,实施现场救治、隔离、洗消,在确认无毒源扩散且具备转送条件时,再送离现场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员。医疗急救机构应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全力开展急救工作,在实施急救过程中,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五、稳步实施,推进急救工作社会化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展救护基本技能训练情况,在灭火救援现场急救工作试点的基础上,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主动”的原则开展灭火救援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防范、自救逃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急救机构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队培训官兵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共同做好灭火救援现场救护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