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徐州市制定的《徐州市消防条例》将于11月9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幼儿园、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消防责任,凡是漠视消防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派出所负责管理辖区消防
徐州市现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500多家。条例首次突出公安派出所的职责,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宣传;对辖区内的居(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公安消防机构未列管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等
学校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幼儿园、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应当对幼儿、学生、患者、老人、残疾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制订火灾发生时的救灾保护预案。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单位新员工上岗前须经过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每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个工作日。
产权建筑消防责任分明
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或其他大型建筑,产权人应当对各自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共有消防疏散设施及其他共有消防设施、器材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产权人共同负责。产权人将建筑物或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饰)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商场等聚集场所应参加火险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时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或进行影响消防安全的设备检修;不得采用固定铁栅栏等形式封闭、封堵外墙窗户,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毁损、遮挡、关闭消防设施和器材。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大型专用仓库,消防重点企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依法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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