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规范,设计,建审与产品管理,监督角度来分析目前活动防火分隔在实际使用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活动防火分隔,耐火极限,防火功能
总论
说到活动防火分隔,是消防上老话题,却又突现了不少新问题,有一部进口大片,片名为“泰克尼克号”,如此大船,为什么碰上冰山却如此不堪一击而沉没呢?根本原因是设计思想上没有“分隔”的概念,如此大船却是一个统一的大舱,只要有一处缺口就会水淹全军而必然沉没。其后在舰船的设计中就提出了“隔舱”的理论,也即把一个庞大的容体设计成很多对称的“隔舱”;相互间用活动的“水密门”作隔断,一旦船体局部损坏,一时无法修复时,可用活动的“水密门”加以封闭,把进水局限在最小的范围内。为了船体平衡,可人为打开中轴线对应的隔舱,让其充水,以达到船体平衡。当损坏修复后再把二个隔舱内的进水予以排除,这就是“隔舱”理论,其后的军舰潜艇和商船都严格遵守此法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确保活动分隔——“水密门”的可靠动作和密封、承压性。
水、火无情,尤其工商业的发展,大空间的建筑越来越普遍,火灾的危险性也大大增加,为了防止火烧连营,因此提出了“活动防火分隔”的概念,并纳入了法规。事实也证明只要活动防火分隔起实效的地方,就能把火灾控制在一个局部的范围内,不但有效防止群死群伤,也给其后的“灭火”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把损失减到最少,所以讲“活动防火分隔”是整个消防体系中的基础。
2000年12月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火灾,其起火点是在地下室,起火原因是因电焊火星引起泡沫等材料的阴燃(有烟而无明显火势),但造成四楼歌舞厅人员的大量伤亡(死309人,伤数十人),其原因是火灾中比水灾更多了一个致命的杀手——有毒烟气。类似的群死群伤例子不少,而最近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更明确了“终身质量责任制”,处在消防产品生产、监督地位,我们觉得事后处分,只是惩戒,而如何在源头上予以正本清源,贯彻“防重于消”的宗旨,贯彻“责任重于泰山”、“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才是根本,这就是本文的立意,并为此专门探讨一下有关“活动防火分隔”的现状及问题所在。
先从政策法规层面上来探讨。
民间俗语说:村看村,户看户,社员看干部。但是干部看什么呢?当然是看政策与法规了,邓小平同志的伟大就在于能力排众议而勇于突破“二个凡是”这种封建僵化思想,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才使我们得以开创一片新天地。在消防法规范畴内,我们也觉得有一些思维,不但阻碍着我们前进,甚至有害于我们的事业,我们只是基层工作人员,故就从基层实践谈起。
一、法规在概念上存在混淆
众所周知,“耐火”——是指构件的抗高温性能,犹如一个人的身体的健壮程度,“防火”——是指构件在建筑中所担负的功能,犹如一个人的能力如何。
“活动防火分隔”的法定正确定义应如下:
防火门=耐火门+火灾时自动关闭(受控)+顺序关闭(密封)+动作信号
反馈+能向疏散方向自由开启并及时关闭。
犹如一个好的干部,应有一副好的身体,同时更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知识才能,这样才好为人民服务,而且两者之间往往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如焦裕禄、孔繁森等),可是目前是本末倒置。
(一)目前生产厂只要通过耐火试验,均可获得防火门合格证,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明明只作了一项耐火极限性能试验,只能证明具有一定的耐火极限性能而己,在火灾情况下能不能防火无法知道,为什么发给防火门合格证呢?(洛阳大火后查明其防火门均有合格证)。所以检测单位只能根据事实发耐火极限报告,定义为耐火门,而这门到底防不防火,还要由消防监督部门按其配套功能齐全与否来下结论,这才分工明确。正了本,清了源,这也叫有所为有所不为。
例如四川省内大部份建筑均配备了较完善的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排烟、正压送风等),但其防火门基本上全是失控的(最多装一个五金件——闭门器),一旦发生火灾肯定是洛阳大火的重现。但是执法部门无法干预,因为它们均手持“防火门合格证”。
(二)高规6.1.11.6条为——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应采用推闩式外门。我们照此执行,可是以下情况却使我们很意外。
1.1999年11月在上海市参加“全国现代化建筑防火设计与应用学术研讨会”,其间应上海消防局邀请参观了“金茂大厦”。这是高规格的参观,由负责安保和消防的经理陪同,但是在底层疏散外门上虽看到安装了“推闩”,但却被另加一把“链条锁”锁死,成了进不来出不去的状态。求证后被告之——推闩必须装,否则不予验收,但推闩只防外盗而不防内贼,消防讲究“万一”,而保安是讲究“一万”,所以必须加锁锁死。
2.2002年4月份到北京办事,有空去了趟王府井口上的东方大厦,在地下商场里又看到多处上了“链条锁”的“推闩”,而常开的防火门也没配装控制装置。
以上二例说明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执法严格,资金充裕,人才济济)处尚如此,夫复何感?
推闩本是一般五金件,怎能把它定为消防产品?真正发生火灾后由于没有钥匙,消防人员进不来,灭不了火,怎么办?推闩是某些不便公开的场所(娱乐场所),其真正作用是阻止执法人员进去突击检查,又方便内部人员尽快逃离而已,所以把它当作消防产品是不妥的。
(三)高规5.4.4条提到用普通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应在其卷帘两侧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本规定十分令人不解!什么是“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
1.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查GB50084-2001得知——防护冷却水幕系利用水的冷却作用,配合防火卷帘等分隔物进行防火分隔(1.0.3条)。但系统是用开式喷头,而非规范中所要求的“闭式”。
2.是“水喷雾灭火系统”吗?查GB5021-95得知水喷雾可用作防护冷却,到是对路的,但它仍是一个“开式”系统。同时在6.0.6条中,只提了“雨淋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备”。并没有要什么“独立”,好像也不对。
这样看来,法规上提到的“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到目前为止中外均未存在过,怎么办?应给一个合理的解释。法规有所不妥也是难免的,及时发现并尽快予以修正,这就是进步的表现,如固守着“凡是上了法规的就不能改动”,就会有害于消防事业。
二、法规定量上的不妥当
就以耐火极限的规定来讲,高规5.4.4条规定——可采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一)高规对构体的耐火极限见下表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h不燃烧体3.00h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不燃烧体2.00h不燃烧体2.00h非承重墙,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h不燃烧体1.00h房间的隔墙不燃烧体0.75h不燃烧体0.75h柱不燃烧体3.00h不燃烧体2.50h梁不燃烧体2.00h不燃烧体1.50h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h不燃烧体1.00h吊顶不燃烧体0.25h不燃烧体0.25h
由上表可明显看出规定的3.00h是套用了“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因为:
l.防火墙是承重墙,而防火卷帘不但不能承重而且还必须依附在梁上才能成为个整体,功能是不同的,要求当然不应等同。
2.梁的耐火极限为1.50~2.00h,楼板仅为1.00~1.50h。一旦梁与楼板垮塌,卷帘就失去依托,而必然随之倒塌,中止其寿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由于卷帘的重量全部承载在梁和柱上,故梁和柱的实际耐火极限必会更短。
3.防火卷帘与防火门同属活动防火分隔物,起相同功能,只是形式与面积不同而已,也采用了相同的检测方法,应该采用相同的耐火极限才合理。
(二)GB16-87(建规)说明
所有火灾从发生到扑灭都有如下一个过程:
起火——报警——蔓延——爆燃——扑救——扑灭
地区连续统计年份火灾次数延续时间在2小时以下所占的百分比北京 8235395.10%上海 5103592.00%沈阳 16 /97.20%天津 12 /95.00%
上表中所列从报警到扑灭之间2个小时以内的占92%以上,实际上构件在高温下真正受热的时间比这短得多。当然,规范中提出的构件的“耐火极限”定得越高,发生火灾时烧垮的可能性越小,但建筑造价就要大大增加,这是一把双刃剑。
(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现在我们来看看全国灭火专家陈家强(现七局政委)在2004年9月《亚州消防》杂志上的一篇文章是如何讲述的(以下均摘自原文):
——衡州大厦这样的建筑结构,消防技术规范不是规定“耐火极限”就3个小时吗?到了3小时,建筑自然会倒塌,所以消防官兵到时就应该撤出,否则倒塌造成人员伤亡是必然的(2003年在中国科技大学召开的“建筑学会年会”上,也有人如是说,简而言之是“死了是自找的”)。
——规范上这个“耐火极限”是怎样来的?其实规范上的“耐火极限”是在对建筑构件加载的情况下,在燃烧炉内,喷柴油烧,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如下图,系高规2.0.3条之图一)等特定条件下进行耐火试验得出的时间参数,而实际火场情况是完全不同于试验条件的。
在燃烧炉内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据笔者(陈家强)30余年组织指挥灭火救援的实践经验,率火调专家们反复勘察现场后发现,火场内绝大多数铝合金卷帘门只有烟熏痕迹,有些上部有不同程度变形,个别受火焰作用特别重的铝合金卷帘门也只在上部有少量被熔化的孔洞,而铝合金的熔点仅为760℃。
我们认为:水往低处流,火随风势走。在火灾中到一定程度会产生爆燃,窗户玻璃会被震碎,此时火势的发展是随空气的流动而扩展,因为燃烧过程中必须有大量氧气补充才行,在活动防火隔断处,只要能及时关闭,隔绝了烟气的流动,会引成相对缺氧状态,因此不可能引成高温区。从以上实践中可看出只要“关得及时”,铝合金卷帘都证明可以经受火灾考验,故把防火隔断的耐火极限定得过高是不必要也是不经济合理的,制定标准时更应重现实践的结论,掌握一个合理的尺度。
(四)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7.3.3条注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为1.00h来计算水量。这是为什么呢?在条文说明中指出:定为1.00h是认为喷水1.O0h后如不能扑灭火灾那系统就没有再存在的意义了。此条文值得深思,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定为3.00h不但增加了每次检测的成本费用,而且对水保护式特级卷帘来讲,也加大了其总布水量(增大了消防水池容积),是否不相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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