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河南总队近日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公安消防行政执法资格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本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执法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执法部门责任人以及具体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火灾调查、法制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资格证》。
申请办理《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资格证》的警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熟悉消防法规以及消防专业知识;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公安消防机构现役警官;参加总队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
《规定》指出: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违法违纪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违反党纪给予记过处分不满两年的;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未参加总队统一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资格证》。
申请办理《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资格证》,由消防监督员所在公安消防机构填写申请表,经各市消防支队审核后统一上报总队防火部。总队对各支队上报资料核实后发给准考证,由总队组织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办理《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资格证》。
对于同时取得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监督检查资格证、建筑消防设计审核资格证、火灾调查资格证的消防监督人员、防火专业高级工程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试直接办理《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资格证》。
《规定》强调: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执法资格证:利用执法资格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越权使用执法资格证的;涂改、转借执法资格证的;有玩忽职守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总队发现消防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可以直接吊销其执法资格证。支队吊销消防监督人员执法资格证的,应当报总队防火部备案。凡被吊销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在执法资格证吊销其间不得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吊销执法资格证的时间分别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永久。执法资格证吊销后,经批评教育、学习培训达到整改效果的,可以继续从事消防执法工作。3次被吊销执法资格证的,永久吊销其执法资格。
吊销执法资格证的消防监督人员可以向总队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吊销执法资格证属措施不当的,可以予以纠正。
对于离、转、退的消防监督人员,《规定》要求不得继续从事消防执法工作,应当及时收回其执法资格证,因未及时收回执法资格证而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单位执法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