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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方案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5-04-11 11:50 出处:辽宁总队“161”工程建设办公室 编辑:@iCMS
为全面贯彻落实“161”工程,进一步加快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进程,完善全省消防保卫力量体系,辽宁总队结合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161”工程,进一步加快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进程,完善全省消防保卫力量体系,辽宁总队结合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方案。


方案的发展建设目标是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形成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企业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队为辅助,群众义务消防队为初期火灾扑救、报警、疏散的基础的消防保卫力量网络。


方案中还对全省消防部队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工作任务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一)建立和发展现役干部领导的合同制消防队


1、调整现役消防力量,向城市集中。按照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公安消防部队主要保卫大中城市,县以下不建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要求,根据城市消防保卫任务重的实际,将现役公安消防力量从县和县级市向大中城市集中,可以更好地使主体力量形成拳头,突出重点,增强城市现役公安消防保卫力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同时县和县级市组建现役干部领导的合同制消防队,原驻在县和县级市的162名大、中队现役消防干部为基础,按照每个中队30人的标准,招收合同制人员。


2、根据城市消防保卫的实际需要,为缓解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不足的严重局面,在国家难以增加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编制的情况下,继续推广1996年我省葫芦岛、盘锦支队建立现役干部领导的合同制消防队的经验,以及2003年山东省、江苏省在全省招收合同制消防队的做法,按照我省城市消防站的缺编实际,每个站30人的标准(最高为45人),积极请示省政府批准,招收546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补充到城市消防站。


3、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专职消防队主辅分离,增强政府消防保卫力量。根据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以中小学校、公检法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幼教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社保机构、供水供电供暖机构等为主要分离对象”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征求各市消防支队和专职消防队所在企业单位的意见,向省政府建议我省企业专职消防队分离的意见,待省政府批准后,指导各市做好政府接收、队伍组建和管理工作。


(二)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1、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建设工作。政府不能接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消防队,要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委(现在叫经贸委)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加强队伍的管理、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规范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正规化建设,开展执勤业务训练,搞好各项业务培训。从事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取得公安部规定的灭火救援指挥人员资格。


2、建立和发展民营企业消防队。根据近几年民营企业的实力增强,一些民营企业已经自主建立了消防队的实际,认真总结经验,积极鼓励,推广做法,促进民营消防队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消防队可以是兼职、志愿的形式,平时参加企业生产,发生火灾后,能立即登车出动灭火。


(三)发展农村乡镇消防队


大力发展农村乡镇消防队,根据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公安部广东佛山会议“年产值超亿元、人口1。5万以上的乡镇都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的精神,我省所有的乡镇都要建立专职、兼职、志愿、民办、义务等不同形式的消防队伍。但无论何种形式,应当有固定的执勤点、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泵等。


1、经济发展快的乡镇可以独立建队,也可以几个乡镇联合建队,建立乡镇出资、派出所领导、治安联防队员参加的乡镇消防队。


2、乡镇与林业护林消防队联合,在承担林业防火和灭火任务的同时,承担所在地区的灭火救援任务。


3、鼓励乡镇的民营企业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在保卫本企业的生产安全的同时,承担乡镇的灭火救援任务。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第(六)条“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要求,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


另外,方案中还制定了非常详细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指导机构


根据公安部“161”工程建设的需要,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总队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指导处,支队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指导科,负责多种形式消防队的管理、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同时对下级部门和基层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二)建立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列入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尤其是农村乡镇消防队要列入区县、乡镇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立的数量与农村火灾相联系,对于农村火灾较多,损失较大的,应当建立乡镇消防队,而没有乡镇消防队的,应当追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明确公安消防部队职责


多种形式消防队指导机构的职责:


1、制定和下发多种形式消防队训练工作计划和有关多种形式的规章制度;


2、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建立、管理、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积极开展新队员培、干部培训和其他各项专业培训;


3、年初要召开多种形式消防队领导干部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年末要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一年来训练、执勤和灭火救援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和表彰;


4、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服装发放和管理工作;


5、对区县消防大队的乡镇消防队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工作考评。


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61号令,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和义务消防队;


2、与多种形式消防队的指导机构配合,对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3、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


基层消防大队的职责:


1、制定农村乡镇消防队建立和发展计划,报上级多种形式消防队指导机构备案,负责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建立消防队计划;


2、组织和领导乡镇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


3、建立大队与乡镇消防队的联合作战预案和乡镇消防队的联防预案;


4、掌握乡镇消防队情况,帮助解决队伍管理、训练、装备、营房和经费上存在的问题。


(四)经费保障


1、县和县级市对现役干部领导的合同制消防队的经费要列入预算,像对待现役公安消防队那样保障经费,同时对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服装、福利、医疗、劳动保险等费用纳入预算管理,按月拨付。


2、对一些经济欠发达、经济较为贫困的县,县级财政负担不足的,市财政应补助一部分,列入预算。


3、各市政府对合并和接收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组建的现役干部领导的合同制消防队,其消防业务经费与现役公安消防队同等对待,将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4、在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建立由企业联合、政府与企业联合的消防队,政府与几个企业联合组建的现役干部领导的合同制消防队,所在地政府与企业逐个签订协议,分摊所有费用,按时缴纳,保证经费。


5、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应当保证车辆更新、人员更换和福利待遇等经费。


6、县和县级市应当将设在中心区的乡镇消防队的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保证其人员和业务经费。


7、多种渠道保证乡镇消防队经费。一是消防队办企业,免征各种税收,以企养队;二是建立乡镇消防保卫基金,接受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三是从受保护企业事业单位收取部分经费。


8、建立火灾保险制度,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的余额用于消防队伍建设。

辽宁总队“161”工程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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