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发文要求,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并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点监察内容。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说,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以保证煤矿领导干部能够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安监总局还要求,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主要领导下井带班、跟班作业制度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监察内容,严格规范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尽快规范本地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工作制度,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安监总局转发了《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供各地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参照。这一规定要求,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深入井下不得低于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要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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