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决定委托区建设局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行政处罚权。该委托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建设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划拨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公共维修金及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物业管理协会倡议统一着装
30日,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正式发出倡议书,要求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着装要统一。另外,住宅区需有门卫值班,有安全巡逻等防范制度。
此外,各物业管理企业在消防等公共安全保障方面需有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烟杆、喷铃等),消防通道通畅(消防通道无被占用、堵塞等现象,逃生导向标识清晰、规范),消防安全制度健全;住宅区内有门卫值班,有安全巡逻等防范制度;新建商品房(指1998年以后建的)安装有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消防设施符合标准,楼道没有被占用;老式住宅(指1998年以前建的)装有简易防火、防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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