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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检有新规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5-03-01 14:10 出处:燕赵晚报 编辑:@iCMS
石家庄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消息,2005年石家庄机动车年度检验工作全面展开。与以往不同,市交管局出台了包括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方可年检、非营运小型客车年检日期签注到2007年、年检取消按车牌尾数进行等多项新举措。

石家庄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消息,2005年石家庄机动车年度检验工作全面展开。与以往不同,市交管局出台了包括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方可年检、非营运小型客车年检日期签注到2007年、年检取消按车牌尾数进行等多项新举措。


新的规定要求,市区在用机动车辆年检必须首先申领机动车排气达标标志,然后参加年度检验。9座以下非营运小型客车(含越野车)年检日期签注至2007年与注册登记日期对应月份。


运输易飞扬物品必须加“盖头”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在册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申请检验的机动车须具备以下条件:填写机动车检验表,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交验车辆。


新的规定特别要求,对从事运输易散落、飞扬物品的车辆必须加装制式封盖;在市区内从事货物配送的敞式货车,必须改为厢式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应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车辆交废旧汽车专营公司,不得擅自拆解、转卖。凡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车管所将注销其登记资料,公告该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199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大型货车、大型客车无正当理由,不把车辆交旧机动车回收企业的,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未办停驶两年不检车注销牌证


需要办理停驶、复驶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到车管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超过年度年检有效期一年的车辆一律到车管所进行补检,逾期不进行年检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并扣留行驶证,限期修复。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进行年度检验的车辆,凡未办理停驶手续的,交管部门将注销登记资料和机动车牌证,并公告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车辆长期驻外地使用的,5辆以下可办理委托异地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大型客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原农机部门核发牌证的农用运输车(低速汽车),如联合收割机等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主应及时把档案资料转入公安车管部门后办理正常年检手续。对于驻外地施工单位的车辆年检,车属单位应写出书面申请由车管所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由检测科负责组织实施。


合格标志分黄、绿、蓝三种


据了解,2005年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合格标志》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在2005年12月底以前的,使用黄色《合格标志》;截止日期在2006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绿色《合格标志》;截止日期在2007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蓝色《合格标志》。2005年摩托车《合格标志》为绿色和蓝色两种。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在2006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绿色《合格标志》;截止日期在2007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蓝色《合格证》。


在发放汽车年检《合格标志》时,将由检验民警用打孔工具将合格证正面圆圈内表示截至月份的数字打掉,再由车检工作人员监督指导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车身不得私自喷涂广告


2005年机动车检验执行的是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要求受检车辆必须外观整洁,方向、制动、灯光齐全有效。


货运车辆必须符合外观强制检验要求,货箱长度、箱板高度以及钢板弹簧片数必须符合出厂时规定,不得私自改装、加高、增加片数,不得私自增加车轴,加大轮胎,一经查出,扣留号牌、行驶证,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复原后方可检验。客运车辆不得私自加座,大型客车车长大于6米,左侧只有一个门的,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安全门、安全窗应符合国标规定。小型客车、卧铺客车顶部一律不准安装行李架。经改装后的车辆,如座位数有改变的,应到车管所申请换发行驶证。


未经市交管局批准,车辆不得喷涂广告,行业标识等图文(警用车辆除外),违规喷涂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纠正。严禁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否则强制拆除,予以收缴,给以相应处罚。


交管部门特别强调,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一律扣留行驶证和牌照,发放临时号牌,并限期修复后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收回临时号牌,责令到修理厂修理或提前报废。


不在按牌号尾数安排车检


据了解,2005年机动车年检不再按照车牌号尾数进行,从2005年1月1日至12月25日,车辆按机动车行驶证签注年检合格截止日期对应月份参加检验。根据公安部公交管[20012号文件规定,从事营业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四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其他车辆每年检两次;非营运的9座以下乘座车到报废年限(满15年)后,申请继续使用的每年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每年检4次。凡延期使用的车辆尾气排放经检验连续两次不达标的,要进行强制报废。


市内大型车辆(黄牌)年检,一律到北外环汽车检测站检验。市内小型车辆年检,机动车所有人可就近到西三庄检测站(地点:西三庄街)、北外环汽车检测站(地点:北外环88号)检验。市内摩托车检验,机动车所有人须到北外环汽车检测站检验。对于十七县(市)及矿区车辆在各县(市)、区车管站检验,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车管站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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