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档案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将依法搜集、获取的信息和下发的法律文书进行整理、归纳的行政执法资料。消防行政档案中的法律文书毋须多言,其中的证据材料由于直接涉及到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在整个消防行政档案中就显得举足轻重了。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践,就有关证据调查事项谈一点浅见,供同行参考和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明确调查目的,拟定调查计划。
消防行政案件在开展工作之初,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就或多或少获取了监督管理对象违法的信息,他们的违法行为有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有的已经导致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如失火和爆炸),但无论结果如何,都已触犯了《消防法》相应法律条文。初步确定违法主体触犯的法律条文,据此明确调查目标,拟定调查计划,就能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如某县某局新建了一栋办公大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那么,调查的目标就锁定在违法使用事实上,申请消防验收是违法单位证明的范围,消防执法人员只要证明违法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的建筑擅自投入使用就行了。围绕这一目标,拟定调查计划,为下一步行政处罚工作打下基础。
二、分类调查,完善证据体系。
拟定调查计划后,下一步工作就是证据的搜集、审查和运用。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消防行政档案中证据的表现形式大致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㈠物证。物证以其外形特征、所处位置或者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由于物证的不可替换性和稳定性,所以对物证的搜集工作就必须积极主动进行。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调查:深入群众调查、现场勘查、保存、提取。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群众作为一个广泛的群体概念,覆盖面广、信息容量大,对于一些隐藏的物证便于查找和确认;现场勘查的方法是经过执法人员全面、细致的工作,直接发现有利的物证;搜查是执法人员获取物证信息,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人身和场所进行搜索和检查,一旦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便予登记保存或提取。如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提取的痕迹物证、作案工具等。
㈡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书证可采用一定技术手段显现固定、提取或者进行复印、抄录、拍照的方法,收集书证。合同、数据资料、图表等载体只要载明与消防行政案件有关的信息,就可以作为书证使用,这类证据的搜集工作,可以采取复印、拍照、复制数据、提取的方式进行。如对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消防行政处罚,根据工程概算确定罚款数额,这里就需要预算书、合同书等书证。
㈢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调查人员所作的陈述。依照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法律同时对证人主体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另一类是调查人员和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同时兼职作证人。在消防行政工作中,调取证人证言,常用的是正面调查和侧面调查。正面调查就是亮明执法主体身份,找被调查对象正式询问并制作问话笔录。正面调查需要在了解部分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询问时间和地点,根据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有的放矢进行问话。侧面调查又叫非正式调查,执法人员着便衣或化装成某种角色接近被调查对象进行谈话、了解,由于被调查对象放松了戒备和顾虑,通常为下一步的正式调查提供线索和目标。
㈣当事人陈述。是指同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就案件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在调查当事人时,由于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性:一方面是真实性,作为当事人与事实发生有着知丝万缕的联系,对事情的发生和结果是心知肚明的,所以说其陈述是有真实性的一面;另一方面是虚伪性,由于事情本身与当事人有切身利害关系,因而在陈述过程中有可能夸大有利于己的事实,缩小掩盖甚至虚构、歪曲于己不利的事实。基于此,执法人员既不盲目相信当事人陈述,又不轻易否认当事人陈述,而是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查证属实作为依据。
㈤勘验笔录。是勘查人员对现场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客观事实的记录。现场勘验的基本步骤:首先是现场访问,了解事发现场的发生、发现和保护情况;其次寻找发现痕迹物证,对重要部位、重要痕迹物证予以固定和提取;第三遵循全面、细致的原则,认真仔细进行现场勘查,作好勘验笔录。这类证据消防行政档案中用得最多的是火灾现场勘查笔录。
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由于鉴定结论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判断意思,所以它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消防行政中涉及到的专门鉴定结论十分复杂,特别是火灾发生后引起现场的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势必要专家进行鉴定才能作出科学、合法的结论。
㈦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音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根据音像证据形象、生动、直观反映案件事实的特点,在消防执法中,其使用频率颇高,一方面是说服力较强(再现了事实真相),另一方面易于保存、信息存储量大。所以,消防执法过程中为提高行政效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高科技为调查取证必不可少的工具。在运用当中也是较早地切入事发现场,为发现、提取、连接其他证据发挥重要作用。下面以一起火灾事故调查来说明分类调查、完善证据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0年元月19日15时36分,某县某街道居民区发生火灾,虽经消防官兵努力扑救,仍烧毁木质楼房4栋,直接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15.3万元。灾后,为了查明火灾原因,公安消防机构展开调查,受灾户互相推诿,指责起火部位是他家而不是自家,火调人员先深入火灾现场绘制勘查图,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拍摄了火灾事故现场照片。同时,走访了事发现场附近的群众,找到了最先拨打119火警的报警人员,通过火调人员一系列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查明了起火部位,进而通过提取物证鉴定,最终认定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老化短路引发火灾。在这里,走访群众、找拨打119火警的报警人员是火调人员调取证人证言,老化的电线和短路熔珠,以及碳化的木门板是火灾案件物证,现场勘查图和勘查笔录是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照片和摄影是视听资料,对短路熔珠的鉴定结果是鉴定结论。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起火部位和起火原因。所以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分类调查、完善证据体系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关键和基础。
三、充分了解案情,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不同的消防行政档案,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调取对案件有效的证据。在依法搜集的前提下,公安消防机构使用频率较高的证据形式为视听资料。通过现场拍照、摄影、录音,可以直观的再现事实真相,依据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只要不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获取,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如某些证人害怕报复而不愿意配合执法人员时,我们就可以在很轻松的对话环境下,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得证据。
消防行政调查取证工作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一样,是一项系统性、专行性的学问,只有通过多学科、多领域的横向、纵向联系,从客观实际出发,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做好消防行政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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