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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73#令 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新秩序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5-01-17 09:36 出处:网络 作者:钱颖宾编辑:@iCMS
提 要:该文总结归纳了公安部36#令和73#令之间的变化要点,对照比较了新、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差别。列举了新出台的新举措、新办法、新程序、新规定,也列举了被取消的程序和规定。为解读新规章,贯彻新规定,提

提 要:该文总结归纳了公安部36#令和73#令之间的变化要点,对照比较了新、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差别。列举了新出台的新举措、新办法、新程序、新规定,也列举了被取消的程序和规定。为解读新规章,贯彻新规定,提供参考和帮助。2004年9月1日,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即公安部73#令)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今后消防工作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必须掌握新规章的精神,才能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贯彻实施。


我们通过73#令的学习和解读,对新旧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比较,发现新旧规章对消防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检查内容的表述,有着重大的变化和修改。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贯彻执行消防检查新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总结归纳73#令与36#令的变化要点:


(一)、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的变化取消了原36#令的下列法律文书:


A、《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B、《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二)73#令新增加了下列法律文书:


A、《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B、《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C、《撤销批准决定书》


D、《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三)、法律名词的变化:


对重点单位的定期消防监督检查;对一般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的随机抽查,均改为对单位的监督抽查。责令当场改正改为责令立即改正。


(四)送达时限计算方法的变化


原36#令规定:消防法律文书送达时限为事后x日内送达。,73#令均改为:自某日起x个工作日内送达,便于计算,便于操作。


(五)、执行本文件时各地将有不同的变化


73#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列规定:


A、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的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第8条)


B、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第31条)


C、本规定第十一条中、三十三条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第34条)


D、各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检查。(第6条)


E、规定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做出本地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罚的权限以及法律文书等规定。(第37条)


二、73#令推出的新举措和新规定:


1、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第33条)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承担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第3条)


3、实行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第4条)


4、对单位实行监督抽查制度(第5条)取代了原36#令的对重点单位的定期消防检查和对一般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频率是: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对一般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第6条)


5、对单位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按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第7条)


6、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第8条)


7、建立了新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预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第9条)


8、建立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定期公布制度(第9条)


9、检查内容简化,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集会的申报检查分别规定检查内容。便于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章,10、12、13条)


10、实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填写方式。取代了过去的《消防检查记录表》,新程序是: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第15条)


11、申报大型集会检查时限,为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2、规定了新的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办法。


规定时限:疏散隐患举报24小时内进行核查;


其他违法行为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还有处理后告知举报投诉人、保密等规定。(第17条)


13、规定了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新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范围。(第18条)


14、规定了消防监督中新的责令立即改正程序,取代了过去的责令当场改正的程序。(第19条)


15、规定了新的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和内容。(第20、22条)


16、规定了新的不符和现行技术法规建筑物的整改范围和限期。(第21条,取代原36#令第15条规定)


17、规定了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时限。(第22条)


18、规定了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的确定办法。(第22条)


19、规定了火灾隐患整改延期申请制度。(第23条)


20、新规定了限期整改期满复查时限和《复查意见书》送达时限。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或从重处罚。形成了火灾隐患限期整改追踪管理的完整制度。(第24条)


21、规定了火灾隐患整改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向当地政府的书面报请制度。(第25条)


22、《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送达时限改为当日或立即送达。(第26条)


23、新规定了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复查三日内送达《撤消批准决定书》的方法。(第27条)


24、“三停”处罚中,对社会生活和经济影响较大的案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第28条,原20条仅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影响大的报政府;原36#令24条规定事先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25、规定了“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办法。


26、《传唤证》使用范围增加了监督改正消防违法行为一款,由两种情况变为三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第29条)


27、被“三停”或“停止举办”单位整改完毕申请检查,自检查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30条,原36#令第22条为《复查意见书》)


28、违规处分条款中,增加了违反执法程序内容,条款(一)属于新规定。(第32条)


29、新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制度。(第31条)


30、新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和种类明细,关注和重视这些单位的消防工作,充分体现了消防监督检查以人为本的精神主旨。(第35条)


三、取消的原36#令中的一些条文和规定:


1、原规定各章题目中的“重点”一词去掉了。


2、总则中第2条的“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被删掉


3、总则第1条“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改为:去掉“法律”二字。


4、第5条检查形式去掉了“专项监督检查”一词。


5、取消了第十条;单位应向监督人员提供的八种资料


6、取消了第十一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使用的五种方法


7、取消了第六条:确定重点单位条款。


8、取消了第七条:重点单位定期检查的规定。


9、取消了第八条:确定火灾隐患和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条款。


10、取消了第九条:消防监督检查内容的规定。


11、第十六条“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在实践中证明,缺乏可操作性,故在新73#令中第21条予以改进。


12、取消了责令当场改正程序,变为责令立即改正程序,内容条款也做了修改,由原来十款改为八款。


13、责令限期改正内容由十五款改为十款,原第10、12、13、14款,涉及单位消防管理的内容条款删掉。


14、第25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时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删掉。


15、第26条复议和举报条款删掉。


16、第24条对单位实施“三停”处罚或“停止举办”紧急措施,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事先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现改为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政府决定。


通过上述的对照、比较和归纳、总结,我们清楚的看到了新旧规章两者之间的差异和变化。为什么要这样变化,这样修改,他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就是我们要思考、探索的问题。


参考资料:


1.《消防法》;


2.公安部第36#令;


3.公安部第73#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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