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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中卫市某酒店将装修图纸消防设计文件报中卫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审核,中卫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审核时,发现该酒店内装修设计存在部分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所有地面装修材料均未明确材料燃烧性能、KTV只设计了1个安全出口等5项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问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取证,中卫市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该酒店的建筑设计单位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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