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楼上失火,楼下遭殃。去年夏天的一个傍晚,扬州市某小区的业主张鑫家失火,住在里面的两个人命丧火海。消防部门在施救过程中,给楼下住户李海造成了一定损害。李海找户主张鑫赔偿,张鑫称尽管房子是他的,但发生火灾与他无关,不应担责,找房屋的租住者王一平,王一平也推托责任。告消防部门显得不厚道,告两名死者或家属,也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一场大火“烧”出了无头绪的纠纷,让李海犯了。最终李海把张鑫和王一平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这是扬州市首次消防救护引发的诉讼案。
楼上起火楼下遭殃,损失20万
2009年7月7日,扬州市某居民小区4楼一户居民家中发生火灾,火势凶猛异常,施救困难。有人赶紧拔打119求助。消防官兵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施救,不幸的是,房里两个房客遇难了。经过一番激战,消防部门最终将火扑灭,但3楼的一些房屋在施救过程中进水,给住户家中物品及装潢造成损害。
3楼和2楼的两处房产都是同一个主人,户主叫李海,由于两处房子位于着火屋子的正下方,受损较严重,正在外地工作的李海听说家里出事后,匆匆赶回扬州。经查看,紧靠火灾楼下的两处房屋及装潢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初步估计损失约20万元。
消防部门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海索赔时,首先想到的是负责灭火的消防部门,“如果不是消防部门的‘破坏’,家里也不会遭受这么大的损失。”但是他向法律界人士咨询得知,告消防部门的胜算不大。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介绍,诉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综合办案,李海告消防胜算不大。袁春明认为,《消防法》对消防官兵的施救流程有明确规定:消防官兵救火应依照法定流程进行,且出现火灾时,往往伴随着一些不可抗力和无法预料的后果发生,如果因某一处火灾会诱发更大面积的火灾或者其他社会问题,消防官兵就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整体利益。“如果消防官兵在主观上是为了群众的整体利益着想,客观上严格按照《消防法》施救,对小部分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不应由消防部门来‘买单’。”
房主不认账,这笔损失谁来买单?
着火的房子户主是张鑫,张鑫把房子租给了王一平,王一平安排两个朋友住了进来,如今自家房子遭殃,不能找消防部门索赔,那只能先找房主张鑫了。“房子从2006年3月就租给王一平了,着火是他的事,我不能赔偿你。”张鑫断然拒绝了李海的索赔要求,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海把张鑫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李海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没有受理。袁春明介绍,法律讲的是“谁侵害谁负责”原则,房主既然把房子租了出去,房子使用权和管理权已不属于他,因此不对此案承担责任,如果明知房子存在火灾隐患,却把房子租给别人导致火灾,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好比车主把车借给别人,只要车有齐全的各类手续且车况良好,借车人又符合法定驾驶条件,一旦出了事就得驾驶人承担,车主无需担责。
李海又找到了房屋使用人王一平,王一平称,是消防部门救火造成李海的损失,自己对李海财产损害没有危害行为,且主观上也无过错,所以也不应担责,“火灾发生时,我并不在场,火灾中死亡的两个人才是这起火灾的直接侵权人。”李海找到两名死者的家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因无足够事实证明,没有被法院支持。
到底李海的财产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租客违反“防免义务”,赔偿3.5万
前不久,李海最终把房子的使用者王一平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元。维扬法院审理认为,王一平作为“肇事”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防免义务,给李海房屋内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数额不应该是李海估计的20万元,而应由法院依法鉴定。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委托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和扬州安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海家的受损情况评估鉴定,经鉴定损失为27368.22元。同时,李海处理损害赔偿产生的误工、交通费及在外租住半年的房租费7600元也应得到赔偿。法院依法判处王一平赔偿李海共计3.5万元。
提醒:租房族要注意“防免义务”避免纠纷
法院审理时认为,王一平违反了“防免义务”,那什么是“防免义务”?如何避免?法律界人士介绍,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这就是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具体地说,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废渣、恶臭、震动、噪音等侵入相邻人的不动产。《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除相邻环保关系外,不动产权利人在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时,还要注意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使相邻不动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挖掘土地或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及安装设备等,都不得因此使邻地地基动摇或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损害。《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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