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为有力打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全面消除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有效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强势推出《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九条常态严管措施》,这是浙江省在上海世博即将开幕之际在全省范围内推出的一项重要消防举措。青田县公安、消防等部门将严格落实九条常态严管措施,立即启动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全面的清查行动,以强硬措施关停查封一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机制,接受群众的监督。
近年来,随着青田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酒吧、KTV、桑拿浴室等公众聚集场所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由于这类场所内部结构复杂、可燃物多、电气设备多、火灾荷载大,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较多。在检查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占到我县公安消防部门全部场所发现隐患总量的80%以上。特别是这类场所人员密集,财产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十分惨重。为此,县公安和消防部门将把此类场所作为常态严管的重点对象来对待。尤其在上海世博期间将对此类场所的违法行为采取更加严之又严的措施,防范世博期间乃至今后我县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九条常态严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一律临时查封,从重罚款。
六、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九、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处十日拘留。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有关术语和定义:
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是指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消防设施是指《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下列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自动消防设施是指其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4.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主要包括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逃生绳、缓降器、简易呼吸面罩等。
5.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6、从重罚款是指在各地对应的消防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上限确定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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