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3月24日下午4时许,益阳安化大队值班室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位于县城新车站旁的阳光汽车修理厂一车牌号为湘J11557的零担货车起火,接到报警后中队迅速2台消防车及时进行处置,火灾被迅速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
经查明,此起火灾系安化县阳光修理厂汽车修理人员王学文(未持证上岗)未按操作规程对货车的右侧工具箱进行电焊作业,引燃车厢内可燃货物,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经过调查证据确凿,安化县公安局下达安公(消)决字(2010)第00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王学文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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