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爆竹批量生产容易引发火灾和伤亡事件,清代出台规定禁放二踢脚和流星赶月烟花
我们知道,现在北京对烟花爆竹实行限放政策,实施限时、限地、限品种的燃放,一些品种是禁放的。可你知道古代是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作出限制的吗?
答案是清代,清代开始禁放二踢脚和“流星赶月烟花”,并规定不准在城内卖烟花爆竹。虽然我国很早就有了烟花爆竹,但是直到清代,才对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详细的管理规定。
古法回眸
>>状况
批量生产有门店专卖
爆竹从清代进入批量生产阶段。《清稗类抄》记载,光绪年间,湖南某地有一名十八九岁的袁姓女子,发明了一台制爆竹机,每天能做爆竹两万枚。为了安全,制作中的关键步骤全部由袁姓女子亲自动手,不准外人介入。有了批量生产,就有批量销售。
清代有专门的爆竹销售店,不仅在过年过节兜售烟花,也提供平常婚丧嫁娶所需要的爆竹。
更有商人不辞辛苦地赴外地贩卖爆竹。
爆竹盛行引发伤人事
清代爆竹的盛行引起不少问题。
清代顺德地区婚嫁习俗当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项目——闹洞房。闹洞房是由爱热闹的未成年人来进行。
未成年人常逼新娘完成一些不可能的任务,新娘做不到,就向她扔爆竹。结果经常烧伤新娘的面目、手足、衣服,喜事变得很不愉快。
除去爆竹伤人和火灾,因观赏烟花引起的惨剧也时有发生。
光绪二十一年,天津草厂庵举办烟火祭神,人群发生踩踏事件,人们被踩死的惨状令人触目惊心。
>>管理
为了安全,清政府和民间对制造、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严管。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三方面。
生产爆竹官府得批准
规定制造爆竹的作坊必须注册,获得官府批准,并挂牌生产。
《大清律例》规定:“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
制售店铺要开在城外
国家规定,制造、贩卖爆竹的店铺必须开设在城外。
从一幅民俗图上,我们可以看到:头戴瓜皮小帽、身穿长袍马褂的清代人摆出了卖爆竹的摊位,可摊位不在熙熙攘攘的闹市,却在一处近乎荒山野岭的小路边。
对于违规、不法商铺,政府将强制其搬迁。光绪三十二年8月,天津地区七家爆竹作坊被地方政府“驱逐出境”。
威力太大禁放二踢脚
官方禁止销售和燃放火药威力大的爆竹。
光绪十八年(1892年)正月,上海法租界规定禁放“流星赶月烟花”,以防不测。宣统二年,政府重申禁止燃放“双响起花爆竹”,违者照章惩罚不贷。
上述规定中提到的“流星赶月烟花”是一种会窜行的烟花,燃放时烟花容易窜入建筑中引发火灾;而“双响起花爆竹”有点类似今天的双响炮,又称二踢脚,爆竹中包含大量火药,威力很大。
>>现行法律
从生产、售卖到燃放各个环节,现在对烟花爆竹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
擅自产销烟花爆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
从生产上来说,烟花爆竹行业是特许行业,生产者得取得经营资格;想要卖烟花爆竹也得取得主体资格。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售卖,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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