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9月8日制定下发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规定,要求所有消防车辆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扰民,违者可吊销驾驶执照。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要求,从今天起,消防部队所有安装警灯、警报器的消防执勤车辆、执法车辆和普通行政车辆驾驶人员都要严格按要求使用警灯、警报器。对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经教育再次违犯规定的驾驶员,吊销驾驶证并按照纪律条令给予处分。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一律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城市市区夜间23时至清晨6时,非必要时,一般应使用警灯,不得鸣警报器。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战拉动和演练等紧急任务时,警灯、警报器的使用也有了详细规定,在路面宽阔、道路畅通、车辆较少的地段,一般只使用警灯;遇有红灯、逆向行驶、强行超车或大雾等恶劣天气,可以连续使用警报器;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遇道路阻塞等待通行及警告其他车辆让行,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两辆以上车辆列队行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后车只使用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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