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8月28日上午,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正式批准逮捕了因用火不慎造成火灾的从江“8.19”火灾事故的当事人吴老灯。
8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刚边乡银平村下寨村村民吴老灯在家中榨茶油时,因用火不慎,导致发生火灾,共烧毁该村房屋74栋,受灾74户383人,过火面积9200余平方米,对受害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火灾发生后,从江县消防大队立即开展火灾调查,经深入的调查询问和现场取证,最终认定此起火灾的原因系当事人吴老灯在榨油过程中用火不慎而引发火灾。火灾原因查明后,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注的规定(一)》中失火案立案追诉标准等相关规定,立案侦查。8月25日县公安局对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并提请县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起诉。8月28日上午,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正式下发了《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失火案嫌疑人吴老灯进行逮捕。目前,犯罪嫌疑人吴老灯被羁押在从江县看守所,该案将于近期进行正式审判。
据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制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一款第一条明确规定:[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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