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年初以来,佳木斯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坚持标准,创新手段,全面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范化发展,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
一、创新规划模式,明确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目标。
佳木斯市政府要求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市政府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目标。一是消防站建设目标。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辖区边缘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到2010年年底前,全市应至少增建3个普通消防站。凡处于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以外的城乡地区,要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本地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专(兼)职消防队伍作为补充。二是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目标。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于经济转轨、企业改制或企业剥离办社会等情况,企业专职消防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整合或者撤消,但是必须报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三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民办消防队、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目标。2009年年底前,各市(地)40%的乡镇要建成配有消防车的消防队,其中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区(县),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必须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的村建成配有手抬机动泵的义务消防队。所辖村、屯全部建成配有手抬机动泵义务消防队的乡镇,可以视本地实际暂缓建设专职或民办消防队。四是单位、社区义务消防队建设目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单位保安员要同时履行消防员职能。要大力发展群众义务、志愿消防力量,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2010年年底前,每个城镇社区都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二、创新联姻模式,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互动机制。
佳木斯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以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武警森林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驻地各部队的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遇重特大火灾或大面积火灾,需调动相关部队时,要按照相关程序请示批准后调动。二是建立健全森林扑火队、专职(民办)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的协作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与当地其他消防力量、抢险救援力量的联系,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定期组织联合演练。需调动参与灭火时,请示当地政府统一调动。三是建立健全公安巡警、社区警务室民警消防巡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巡警、社区民警等相关警种的消防巡查、报警、组织灭火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及早消灭火灾。四是建立健全下岗再就业人员消防服务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鼓励企业下岗人员从事消防公益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提供相应的用工岗位。要明确其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奖惩办法,以及医疗、养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
三、创新基础模式,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
佳木斯市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确保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稳步推进。一是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快城乡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二是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地应根据我省属高寒地区的实际,建设以防寒型为主的消防水鹤。按照“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设置1处,县(市)建成区每2平方公里设置1处,其他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原则建设消防水鹤。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农村乡镇要结合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同步建设消防水源。三是加强装备建设。乡镇以上消防队伍应当按照“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训练、有执勤”的“五有标准”进行建设。每队要配备一辆以上水罐消防车和必须的随车装备器材,及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有条件的要配备手抬机动泵及抢险救援装备器材。要有满足消防队员值班备勤的集体宿舍和生活设施,具备接警和执勤灭火的基本条件。农村群众义务消防队要按照“一台泵、两盘带、三吨水”的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消防手抬泵、水带、水枪、战斗服等相应的消防器材,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创新帮扶模式,活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机制。
佳木斯市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将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同时,坚持多条腿走路的办法,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办法,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健康发展,使之能够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一是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对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训练场地设施建设、消防车辆和装备建设、人员配备等经费要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其它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培训、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解决。二是健全管理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实际,制定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教育、学习训练、执勤灭火等指导工作,切实提高队伍战斗力。各级各类消防队伍要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量化考评制度和细则,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三是落实人员保障。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四是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