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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吸烟酿火灾 学校拒绝其高考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5-12 08:21 出处:全国商业消防网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一学校因学生不交赔偿款而拒绝让其参加高考,被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学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5月6日,记者从平邑县法院获悉,临沂市中级法院不久前二审维持了该法院的这一判决。

【慧聪消防网】一学校因学生不交赔偿款而拒绝让其参加高考,被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学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5月6日,记者从平邑县法院获悉,临沂市中级法院不久前二审维持了该法院的这一判决。

2007年4月11日晚11时40分左右,平邑县某中学高中三年级4班的学生朱某与同学在宿舍内吸烟。不久后,不知谁扔掉未燃尽的烟头,点燃被褥等引起火灾。有人报警后,消防部门及时组织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消防部门认为该中学对火灾负直接责任,对该中学罚款10000元。学校认为罚款和损失应该由在宿舍内吸烟的同学负担,遂要求吸烟的同学交纳赔偿款,每人3000元至5000元不等。

学校作出决定后,有3人自动交纳了赔偿款,但朱某没有按照学校的要求交纳。学校以未交纳赔偿款为由,当年拒绝朱某参加高考,双方发生争议。最后,朱某以未能参加高考为由,向平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其损失。

平邑县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与朱某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虽然朱某等人吸烟导致火灾给学校造成损失,但学校因朱某没有交纳赔偿款拒绝其参加高考,侵犯了原告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上的损害,遂一审判决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朱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终审维持了平邑县法院这一判决。

点评

省城律师张磊: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消高考资格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如报考材料弄虚作假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取消高考资格。作为一个中学,不能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条件下,仅因为学生没有交纳赔偿金,就决定取消学生的高考资格。

近年来,受教育权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如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就发生过多起。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受教育权是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侵犯别人的受教育权,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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