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近日有18名干部因在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嫌渎职犯罪,分别被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山西省襄汾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是刻骨铭心的。而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和建库,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拒不落实安全整改指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
这样的事故原因,在以往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果中屡见不鲜,其中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这也暴露了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未能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未能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能,严重失职渎职。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严肃追究了山西“9·8”尾矿库溃坝事故中有关领导责任,给那些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仍然存在糊涂认识、侥幸心理的人敲响了警钟。
如今又对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原副局长桑海明、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史樊元、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总工程师郭宏安等18人予以起诉,让人拍手称快。
检察机关认为,这18名犯罪嫌疑人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对襄汾县境内的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违法占用土地、非法建设使用废弃尾矿库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违规排放矿渣,给尾矿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2008年“9·8”重特大溃坝事故的发生。
毫无疑问,等待他们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但面对这个处理结果,笔者的心里还是有些不是滋味。责任追究也好,法律审判也罢,终归是一种“亡羊补牢”之策,并不能改变失职渎职的事实,也不能挽回因失职渎职造成的损失。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失职渎职问题,仅靠责任追究是不够的,光靠法律审判也是不行的,还需要“关口前移”,使每一个承担责任的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明确责任是什么、责任在哪里。否则,光靠事后责任追究、法律审判,缺乏事前预防,其结果很可能是,官员处分了一批又一批,问题还会不断出现。
所以,痛定思痛,笔者认为,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中18名干部因涉嫌渎职犯罪被起诉再次敲响责任警钟。
责任是什么?辞典上说,责任就是“应尽的职责”。再通俗一点讲,就是一个人无论身处何种位置,都要尽心尽力地做好自己分内之事。而权力与责任对等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而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背后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嘱托。
因此,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责任重于泰山”,“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地做好各项工作,才能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希望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中18名干部因涉嫌渎职犯罪被起诉的教训,能唤醒我们的责任,不再让这样的悲剧重演!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