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工作的开展,深入了解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乡镇义务消防队在承担灭火救援任务中的困难及运作运转中的突出问题,配合《消防法》的颁布实施,尽快制定和修改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3月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袁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司法处副处长盛华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处潘嘉,在防火部副部长刘洪海、法规处处长孙富、副处长王松、指导处刘虹、宋建伟一行的陪同下来到通州区,先后对东方化工厂专职消防队、台湖镇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和皇木厂村义务消防队进行了走访调研,通州消防支队张正友支队长,曹勇军副支队长,防火处李德才处长等陪同调研。
袁芳副主任一行首先来到了东方化工厂专职消防队,与化工厂厂长宋春波,副厂长孙凤新,副总工程师毛焕新,安全部主任房金明,专职队队长刘跃进进行了深入座谈。化工厂宋春波厂长首先对人大、消防局、支队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了欢迎,随后袁芳副主任就此行的目的做了简要说明,她表示新的《消防法》将于5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了适应新法,《北京市消防条列》也要做相应修改,就现行的《北京市消防条列》下企业专职消防队在扑救外援火灾及运作运转中有那些问题,希望厂方畅所欲言,为条例的修订提供更多的合理性的参考和意见。
东方专职队刘跃进队长介绍了专职队的基本情况:东方化工厂专职消防队1983年成立,有十部战斗车,三部指挥车,103名队员,每年出动外援火警超过50次,财政经费每年约105万元,由企业自筹。安全部副主任房金明提出了扑救外援火灾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外援火警扑救消耗的消防器材得不到补偿。东方专职队配备灭火剂一般为价值较高的抗容性泡沫,扑救外援火灾消耗经费全由厂方承担;二是过高速路桥时需要收费。专职队火警出动经过高速路时不能像公安消防队一样直接通过,需要像地方车辆一样缴纳费用,增加了厂方开支同时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三是消防车辆未经充分使用就到报废年限。专职队车辆与地方车辆实行统一的报废标准,即使用12年报废,专职队消防车辆使用较少、出动较少,使用12年往往公里数不到2万公里,远远少于地方车辆,不应适用于地方标准。四是专职消防队的火灾保险和受伤救助的问题。专职队队员属高危行业,投保困难,灭火战斗中牺牲或受伤无法享受到公安消防队的待遇。同时刘队长还提出了专职队在扑救外援火灾时有的医疗救护车辆存在不缴费不救助的现象。
针对企业专职消防队提出的以上问题,袁芳副主任,刘洪海副部长,法规处孙富处长等一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他们纷纷表示,这些问题应该是大多数企业专职队和乡镇义务队的经常遇到的问题,十分具有代表性。对于第一个问题,法规处王松副处长用新《消防法》的条文给予了回答。新法第49条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于第2、3个问题袁芳副主任,刘洪海副部长表示将会同交管局积极协商解决。
座谈会进行到11点30分圆满结束,防火部刘洪海副部长表示:《北京市消防条例》的修订是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必要且紧迫,此次与东方化工厂专职消防队的座谈了解到了很多现行《北京市消防条例》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将对条例的修订起到很大帮助,同时对专职队一直以来对社会面火灾扑救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并要求消防支队积极落实消防局文件精神,做好新法的贯宣工作。内司办袁芳副主任表示此行的收获很大,在下一步工作中将会同消防局和市政府其他部门做好《北京市消防条例》的修订工作,解决专职队面临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全力做好修订工作,让北京市的消防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
下午,内司办袁芳副主任一行又在消防局刘洪海副部长的陪同下对通州区台湖镇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和皇木长村义务消防队进行了查看,进一步了解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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