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中旬,一名3岁女童因出现口腔疱疹到南宁市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口炎病,此后女童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权威部门认定为手足口病。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近日就这起医患纠纷案作出判决:医院因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履行相关职责,应对患儿的死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亡患儿家属31.5万多元。
2008年四五月间,国内不少地方出现了手足口病疫情,且发生儿童因该病死亡病例。5月13日,三岁女童小芬(化名)所在幼儿园的校医发现她出现口腔疱疹,怀疑感染手足口病,立即通知家长带小芬到南宁市某医院急诊室就诊,当时诊断为口炎。第二天晚上,小芬因发烧、身体不适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发烧38℃,仍没有进行必要的血常规等实验室检验,仅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但回家后患儿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呼吸困难。5月15日凌晨,小芬再次被紧急送至到该医院并办理了住院手续,10分后医院向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但为时已晚心电图提示小芬已经死亡,后经家属同意医院停止抢救。
小芬死亡后,经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诊为手足口病。死者父母认为,小芬的死亡与医院不能及时诊断病情有关,医院应负全部过错责任,并通过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35万多元。院方认为,医生最初依据病理特征诊断为口炎没有错,另外小芬患上口炎后抵抗力下降再患上手足口病也是有可能的。
司法鉴定意见称:5月14日医院没有对小芬进行必要的血常规等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等物理学检查,不符合临床诊断常规;由于缺少小芬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材料,不能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患儿的病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病情观察不够严密,未能及时发现、掌握、控制病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不能证实其医疗行为与小芬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对小芬的死亡应当全部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医院需赔偿小芬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5万多元,小芬住院急诊抢救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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