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前,因为把放假通知里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4名工作人员被问责,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何政被停职反省,综合科科长王怡丹,副科长王平、何源被免职。此举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有人认为公文出错,必须严肃追究责任,有的认为这是小题大作,问责的矫枉过正。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方刮起了问责风暴,大批政府公职人员被问责。仅9月份,从9月11日,冀纯堂因三鹿奶粉事件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到9月14日,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辞去山西省长职务。到9月21日,深圳龙岗区政府副区长黄海广因“9·20”火灾被提名免职。再到9月22日,河北省委决定,免去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职务,等等。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有多名高官被问责去职。
“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石。对工作失误中负有责任的干部进行问责处理,将权力与责任追究挂钩,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是改进干部作风的重要手段,可促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我们的政府形象、干群关系和决策效率不断改善。问责制表明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严肃吏治、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决心,也是从严治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举措。否则,只有利而不担责,权力层就会充斥着“逐利者”而非“干事者”。
然而“问责制”虽好,但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在哪里?我们看到,有些干部因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被免了职,公文上写错了字的也被免了职,还有9月21号,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长曹正直,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也被免职。虽然同样都是丢掉了头上的这顶乌纱帽,但这几位遭遇的事儿却有大有小。同样,这种失衡还表现在官员被免职的效果当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位,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后,动用人脉,又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又跑到别处或者别部门,摇身一变,当起了官。还有些官员,人被免职了,但问题或矛盾不处理完,留下一个烂摊子就走人了,使得问题和矛盾依旧没有得到丝毫改善。
这一切都让人们不禁要问,摘掉乌纱帽的那只问责之手遵循标准到底是什么?到底政府官员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起多大的责任?人们呼吁官员问责标准需要一个明确的法规条例来作为依据。
有人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出现错误理当问责,但不能以此就全盘否定他们曾经辛勤的工作和付出,更不能矫枉过正。非制度化的、设计不细致、不科学的问责制度,不仅无法改变官场陋习,更有推卸责任之嫌,还会造成干部工作起来提心吊胆、缩手缩脚。同时,没有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相同案例因地域不同而导致问责事由和处理结果存在差异。而且缺乏应有的标准和规范,问责方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存在着制度被滥用的危险。显而易见,问责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作依据,否则便缺乏了至关重要的程序公正与事实公平,也有悖于依法治国的初衷。
因此,我们在为问责制叫好的同时,也期待在全国范围内能以完备的法律形式将官员问责制规范统一起来。失职有大有小,不同岗位有不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也应有所不同。要使问责制真正地发生效力、产生效果,不仅在于严格责罚到位,更要做到有法可依,程序规范,标准科学,这样问责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实行,才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