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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盗窃走49支消防水枪换来三年刑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8-28 14:14 出处:江苏法制报 作者:徐文杰 王永伟编辑:@iCMS
铝质的消防水枪虽然价值不高,但也常常被盗贼窃走卖钱,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这种令人痛恨的行为法院是否只能以盗窃罪轻判?8月27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盗窃49支消防水枪的被告人邹国华被以

铝质的消防水枪虽然价值不高,但也常常被盗贼窃走卖钱,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这种令人痛恨的行为法院是否只能以盗窃罪轻判?8月27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盗窃49支消防水枪的被告人邹国华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5日到20日期间,被告人邹国华先后多次至苏州市虎丘区今日家园2期小区18号至26号居民楼内,盗走楼道内正在使用的室内消防栓配件,共计消防水枪49个,铝制消防水枪环接口179件,其中有两幢楼的消防配件被洗劫一空。盗窃行为致使9幢居民楼数百个消防设施完全丧失了消防功能。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国华盗窃数额较大的消防栓主要配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该行为又造成9幢居民楼数百个正在使用中的消防设施丧失功能,一旦发生火灾,则因消防水带与消防栓无法连接或缺少消防水枪,而将导致火灾无法及时扑灭。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此外,被告人虽然只是为了非法占有消防栓配件,但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法条竞合原则,对被告人邹国华盗窃消防栓配件的行为应择一重罪即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根据邹国华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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