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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在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根据其副秘书长衬睿等负责人分析,火灾公众责任险有望依法推行。他们认为,今年4月22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及高火险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5.9万起,直接财产损失9.9亿元。
据衬睿介绍,2006年3月,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推进的通知》,在上海、吉林等六个地区进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随后,全国很多地方也以政府发文的形式,要求公安消防部门把实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到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中,并支持、鼓励相关企业和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由于不是法律强制投保险种,效果并不理想。此次提请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保险期间内,给予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指导,督促投保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由于消防法修订草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规定实施的具体办法,因此,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以保证这项法律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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