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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3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此次排查治理工作的范围是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古建筑、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及彩钢板建筑。
此次排查治理内容主要为: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及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和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根据《通知》要求,截至08年年底排查治理结束时,各地要全面排查摸清治理范围内单位底数、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依法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2007年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一、二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合格率达100%,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贯标率,一级不低于100%、二级不低于95%、三级不低于80%。此次排查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排查自改、集中执法、成效巩固、冬防排查整治、总结验收六个阶段进行。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分类制定整治标准,对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存在火灾隐患的重点单位、场所。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区分轻重缓急,指导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坚决整改消除。对一时整改不了的,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对违反公安部“四个一律”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虽然经过批准但实际检查发现已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及时撤销批准手续,并通报当地工商、文化、安监、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地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此外,各级公安机关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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