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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将从1月30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预防突发气象灾害,增强该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多部门联动启动应急预案
意见要求,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部门应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水利部门将全面做好洪水防御工作,提高防汛应急处置能力。民政部门将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和物资储备,加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网络。公安部门将在灾害发生后,切实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绝对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受灾地区的治安秩序。有关部门将加快研究和制定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相关政策。气象部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影响作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建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
天津市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气象部门将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加大云水资源开发力度,重点在水源地(水库)适时开展飞机、火箭等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天津市还将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城市高温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为科学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依据。气象部门将加强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监测与气象灾害评估方法的研究,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高分辨率风险评估,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定期更新、发布区划结果,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按照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定期检测。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建筑工地要加强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
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将出台
针对台风、洪涝、风暴潮、沙尘暴等重大气象灾害,科学制订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切实提高综合防御能力。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严格审查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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