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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政府三年规划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1-18 09:04 出处:重庆消防总队指导处 作者:莫凡编辑:@iCMS
岁末热点推荐:消防行业2007年度最热门产品分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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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城乡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重庆市政府于日前向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提出了目标进度、建队标准,落实了相关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突出重点,全面发展,整体推进,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为辅助,村、社区义务(志愿)消防队为基础,具有重庆城乡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目标进度

从2008年起,用三年时间,将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统筹发展,大力发展镇(乡)、街道专兼职消防队、企业(政企联合)专职消防队和村、社区义务消防队,建立完善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运行管理和发展保障的机制,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的火灾防控网络。

(一)2008年,各地完成40%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其中,人口超过10万人、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必须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全市所有城镇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千百工程”中的100个示范村分别依托社区、农村警务室或治保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二)2009年,各地要在2008年建队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使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的建队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人口5万~10万人、年GDP1亿~5亿元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必须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乡)及未在公安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保护范围内的街道,以及虽在公安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保护范围内但火灾危险性大的街道,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新农村建设“千百工程”中的900个推进村依托农村警务室或治保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三)2010年,凡未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的建制镇(乡)和镇(乡)工业园区、开发区全部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全市所有行政村依托农村警务室或治保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三、建队标准

(一)有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队员数量原则上按6~12人确定(具体数量可视情确定)。现阶段,队员原则上以镇(乡)、街道派出所民警、治安协勤、安监员及政府其他部门等人员兼职为主;经济条件较好的镇(乡)、街道,要积极推动聘用专职队员。村和社区义务消防队,以村、社区干部和驻村、社区民警、治安协勤、治安积极分子为主。

(二)有队房。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队房,以利用现有房屋改造为主,村和社区依托农村和社区警务室配套建设消防室。有条件的应建设独立的消防队房。

(三)有装备器材。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以消防摩托车(搭载手抬机动泵)或改装消防车(搭载手抬机动泵)为主,经济条件较好的镇(乡)、街道要配备水罐消防车;村和社区义务消防队,以灭火器及其它常规灭火器材为主,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社区要逐步推行配备手抬机动泵或消防摩托车。

(四)有训练。坚持专兼职消防队员上岗培训制度,新进队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要结合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和现有装备,制定计划,科学施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实战演练。村、社区义务消防队要定期组织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灭火实战演练。

(五)有执勤。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对执勤车辆和人员合理编程,定岗定位,切实提高队伍战斗力。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村、社区义务消防队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均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度指挥和业务指导。

(六)有经费保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队和村、社区义务消防队的建队费用,通过区县(自治县)政府拨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镇(乡)、街道企业支持等办法予以解决。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区县(自治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负总责。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消防工作政绩考评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定期检查考核,推动落实。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进展快、完成任务较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将通报批评。

(二)因地制宜,科学发展。我市情况差异较大,各地在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时,一定要转变观念,立足实际,按照“有人员、有队房、有装备器材、有训练、有执勤、有经费保障”的“六有”基本标准,重点发展镇(乡)、街道专兼职消防队和村、社区义务消防队,继续巩固和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本着“因地制宜,科学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规模与效益相结合,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一个标准,要坚决防止只讲数量不重质量;坚持需求与保障相结合、现实与长远相结合,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普及、后提高的原则,优先发展中心镇、重点镇、百强镇和新农村建设“千百工程”示范村、推进村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再发展一般镇(乡)、街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同时,大力发展乡村和城市社区义务消防队伍。

(三)搞好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坚持“多策并举、多种形式、注重实效、逐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防力量分布、火灾规律特点等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消防规划等;要根据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

(四)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严格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水平。要重点加强对各地专兼职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管理,按照准军事化要求,着力抓好管理体制、组织建设、人员编配、教育培训、执勤训练等规范化建设。要分层次制定执勤训练和管理教育计划,加强对执勤训练、预案制定、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战斗力。要明确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不仅要担负当地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还要承担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抗旱送水等为民服务的任务,突出消防为主、一专多能、一队多用,使之成为灭火救援的战斗队、抢险救灾的突击队、消防安全的检查队、消防知识的宣传队和为民服务的志愿队。

(五)制定政策,强化保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7〕284号)要求,及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标准,切实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招录、培训、管理、待遇、奖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障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面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此外,《通知》还对未来三年(2008-2010年)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队数量进行了量化分解,确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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