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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所擅自停用消防器材受到警告处罚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1-16 13:59 出处:湖北宜昌 作者:方茂源编辑:@iCMS
岁末热点推荐:消防行业2007年度最热门产品分析>> 1月15日,宜昌秭归县一招待所擅自停用消防器材,受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警告处罚批,并责令其限期进行修复摆放到合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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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宜昌秭归县一招待所擅自停用消防器材,受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警告处罚批,并责令其限期进行修复摆放到合理位置。

15日上午,宜昌秭归县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对该辖区一招待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招待所竞然擅自停用消防器材,将招待所内配备的灭火器摆放窗户的防盗网内,让其久受风吹雨淋,造成灭火器生锈损坏。对此行为,该大队防火监督人员立即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进行修复并摆放在合理位置。

《中华人民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该招待所如此对待消防灭火器材的行为,深刻的体现了单位负责人消防工作的忽视力度,它不仅是一种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负责的行为,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我们每个公民和单位,都应该有爱护、维护消防器材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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