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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精神,按比例配套落实全区消防部队器材装备购置经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于9月14日召开了主席办公会。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缓解消防部队车辆器材、救援装备、特种器材落后的问题,从2008年起至2010年,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1500万元,连续三年专项用于全区消防部队车辆、器材装备的更新,同时要求各盟市按1:1的比例落实专项资金,用于全区消防部队购置急需的救援专用设备、器材等,以改善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队器材装备和设施落后的现状.
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落实资金匹配各项事宜,按照自治区政府主席办公会议要求,将消防装备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了确保全区消防装备质量、实用性和统一规格,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财政厅要求各盟市的配套资金于每年9月前,通过当地消防支(大)队划拨至内蒙古消防总队,由内蒙古消防总队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统一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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