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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共建筑及重要场所消防设施建设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08-29 08:14 出处: 广西南宁 作者:刘晓玫编辑:@iCMS
赶快注册!免费参加开业典礼 台湾的基础设施建设,起步也比较晚。城市街道救火栓的设置标准于1973年才制订颁布,公共使用建筑物和重要场所消防安全设备建造、安装都在1985年公布的《消防法》之后才启动。一些特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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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基础设施建设,起步也比较晚。城市街道救火栓的设置标准于1973年才制订颁布,公共使用建筑物和重要场所消防安全设备建造、安装都在1985年公布的《消防法》之后才启动。一些特殊场所,如液化石油气的生产、贮存部门的消防安全设施,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作出明确规定。下面将这三方面的建设情况简介如下:


(一)消防栓的建造

有关法规规定:所有城市街道都要建立救火栓,救火栓的建筑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其维修保养由消防部门负责。在城市街道两旁,每隔60米至120米设置一座救火栓。救火栓的型式分地下式与地上式两种,又各有单口和双口两种。其出口为弹簧式,口径63.5毫米。地上式双口救火栓加设螺旋式102毫米之出水口,以用连接消防救火机。救火用软管之接头规格及消防抽水机吸水管接头规格与救火栓出口规格一致。

救火栓体以铸铁制造,其出口及操作转动部分以铜或耐腐蚀之金属料制造。铸铁制造部分之表面涂以防腐材料。救火栓顶端标明开启之转动方向。

单口式救火栓装设于口径100毫米以上配水管上。双口式救火栓装于口径200毫米以上之配水管上。地下式救火栓以装设于配水支管上为原则。其顶端置于地下30厘米,并设救火栓箱加以保护,箱盖与地面持平。箱盖用铸铁制造,标明“救火栓”字样。地上式救火栓之前装设制水阀,露出地面之高度为80厘米至100厘米,栓体内径通常都为150毫米,并将露出地面之栓体表面涂以红色油漆,标明“救火栓”字样。

救火栓之放水量,单口式为每分钟l立方米,双口式为每分钟2立方米。自来水公司在规划、安装救火栓时,需征询当地消防机关意见。

据1998年1月统计,台湾省已安装了救火栓81073座,约占城镇居民户数的1.35%。

(二)供公众使用建筑物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所谓“供公众使用建筑物”,按《台湾消防法实施细则》,系指: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舞厅、夜总会、俱乐部、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理容院、指压按摩场所、录影节目带播映场所、酒吧;国际旅游观光旅馆;总楼地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商店、超市、商场;总楼地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餐厅;大型医院、疗养院;学校和总楼地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训练班、补习班;总楼地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员工30人以上的工厂、机关、企事业;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的供公众使用场所。

以上场所均需建造和安装消防设施和设备。主要为:室内救火栓,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机,安全进出口通道,在危急情况下的躲避场所等。凡新建建筑物,应将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纳人建筑计划,进行设计施工;凡原有建筑物需予增补。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安装,其设计、施工监督由消防设备师为之;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由消防设备师或消防设备士为之。而高层建筑物或地下建筑物之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之检查维修,应由其管理权人委托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专业机构办理。

近几年,台湾供公众使用建筑物的建造、增补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势头很好,特别是11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因消防部门格外重视,查得较紧,进度也较快。但因这方面的法规制订较晚,欠债很多,至今仍有较大缺口。

(三)特殊场所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特殊场所,主要是指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工作场所,公共危险物品和高压气体的贮放、使用场所,对这类场所,除对其建筑材料、建筑布局等有特殊要求外,对消防设施和设备也作出规定。

1、报警装置

高度危险工作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者;中度危险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者,均应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和紧急广播设备。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在每10平方米以内至少设置l个漏气自动探测器。

2、灭火器

根据材料危险程度和其潜在人灾种类,配置各类灭火器。灭火器应放置于取用方便、明显之处,并标明其适应火灾之种类。悬挂于墙上或放置于灭火器箱中之灭火器,其上沿与地面之距离,18公斤以上者不得超过l米,18公斤以下者,不得超过1.5米。灭火器应定期检查保养,及时更换药剂,经常保持堪用状态。经营矿油和液化石油气场所,应在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1具,并备20磅干粉灭火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应增设干粉灭火器l具。

3、灭火系统

大量制造、贮存或使用易燃性与易爆性物质之工作场所,应设固定、半固定或自动灭火系统。这种灭火系统应视各场所潜在火灾之种类,而为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卤代烷或水雾等灭火设备。

4、室外救火栓

高度危险工作场所及屯储面积5000平方米和低度危险工作场所,及屯储面积1万平方米之处,应设置室外救火栓。救火栓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得大于30米,其水枪口不得小于63毫米,出水口不得小于每平方厘米3.5公斤。各救火栓均应附设水带箱,内备2条口径为63毫米、长200米以上之水带及一具水枪,一把救火栓开关把手。救火栓的周围应保持空旷,以便救火时方便。

二楼以上的危险场所,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的,应设置室内救火栓。其开关与楼板距离不得大于1.5米、小于30厘米,其周围的1.5米以内不得有障碍物,并配置口径38毫米以上,长20米以上之消防水带一根,水枪一只。

5、供水设施

为充分供应消防用水,应建造蓄水塔、蓄水池或加压水槽。其蓄水量在高度危险单位不得小于80吨,中度危险单位不得小于60吨,低度危险单位不得小于30吨。

6、动力消防泵浦

高度危险工作场所之设备面积,或建筑物面积或屯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单位;中度危险工作场所之设备面积,或建筑面积或屯储面积在3000平方米能上能下单位;低度危险工作场所之设备面积或建筑面积或屯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单位,均设置动力消防泵浦l台。

7、消防车

高度危险工作场所之设备面积,暨屯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单位;中度危险工作场所之设备面积,瞥屯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位;低度危险工作场所之设备面积曹屯储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单位,均设消防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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