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白银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白银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安排意见》,白银消防支队决定从8月1日起至10月30日,在白银市范围开展一次以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化工企业整治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火灾隐患。
此次排查整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将排查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辖区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化工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暨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点完成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针对白银市人员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情况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二是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证畅通的,责令限期选装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装“独立式”;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装“联动式”,并与消防控制中心实现联动;安防级别相对较高的选装“延时式”、“门禁式”)。三是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四是未配制消防器材或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五是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六是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七是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针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化工企业火灾隐患单位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二是建筑消防设施未能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三是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四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工作人员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此次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将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判定要素,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由消防部门协调安监、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文化旅游、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白银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督促各行业或系统监管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逐一进行专项治理。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按管理区域报送当地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火灾隐患专项治理的情况,将联合辖区相关部门并组织辖区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及时整改,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同时,在整治火灾隐患行动中,将采取“回头看”的形式,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净化白银市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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