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明确对违反者将严格问责,对违反规定、妨碍环境应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级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预案”明确,省政府成立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省环保局局长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定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等3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驻川部队和武警官兵为预备队,并成立应急专家组。预案启动后,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应急监测数据,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
“预案”规定,发布预警公告后,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并进行妥善安置;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预案”强调,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于1小时内上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要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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