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法制网全文发布《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甘肃省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等应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设计审核许可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竣工验收的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有关措施的;未对规划区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未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报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气象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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