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发火灾,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订出台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于近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对江西省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下称“两案”)的立案标准进行了修订,并首次确定了森林失火的立案标准,填补了江西省在有关森林失火立案标准上的空白。
立案标准提高至30万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1999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首次确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为江西省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
《规定》对江西省之前的"两案"立案标准进行了修订,提高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规定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增加了受灾户数附加财产损失额度条款,规定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确定森林失火立案标准
由于江西省有关森林失火立案标准尚为空白,给各级法院审理工作带来较大困难的现状。在《规定》中,首次加入了森林失火的立案标准。
《规定》明确,“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应以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引发火灾最高判7年
《规定》对“两案”的量刑进行了细化。根据犯罪的情节或造成的后果,对犯罪嫌疑人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定》明确,过失引起火灾,具有导致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具有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增加“两案”管辖规定
《规定》明确,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需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以当地公安机关名义负责侦查;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其中涉及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需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由火灾发生地设区市公安消防机构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负责侦查;由设区市公安消防机构所在地的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森林火灾失火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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