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建立农村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农民安全素质;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切实加强公共安全。到2010年,50%以上的村达到农村安全标准;到2020年,安全状况根本好转,全省农村基本达到农村安全标准。
完善农村安全法规规章体系。修订现有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加农村安全工作内容;新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强调农村安全。
加强农村安全政策调控。运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价格调节等政策,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安全设施的投入,督促农村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条件,关闭取缔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防止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从省外转移到省内、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完善农村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企业应当按照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查找、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
加快农村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安全中介服务组织,大力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解决农村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短缺问题。
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纳入上级应急救援体系。大力整合社会应急救援资源,扩大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的覆盖和服务范围,积极建立乡村义务消防队伍,努力做好农村应急抢险工作。
做好农村发展安全规划工作。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借鉴城市规划经验,将生产、生活等功能区分开。小城镇建设应当同步建设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不得在矿山塌陷区、尾矿库下游、山体滑坡易发区等区域内建设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及其周边建设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和储存场所。
加强农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强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全过程监管。烟花爆竹生产应当统一购药、统一储存、统一运输,销售应当统一布点、统一配货。严厉打击农村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小作坊、小商店。规范农村烟花爆竹燃放,做好儿童等重点人群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教育,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加强矿山塌陷区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矿山塌陷区的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对可能引起地面塌陷的矿区,要督促矿山企业在开采前将村民予以搬迁;对现有采空区和塌陷区,应当依法加强治理,划定保护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规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合理布局农村液化气充装点、加油点,科学建设农村沼气,指导村民安全用气,严厉打击非法液化气充装点、加油点。加强对农药、鼠药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物品。
加强农村防火安全管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乡镇、农民义务和驻地企业联办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备,落实家庭、企业和森林防火措施,禁止燃烧秸秆。
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诊所、敬老院、教堂、寺庙等危房的排查,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提高房屋安全等级。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与业主签订安全保证书,保证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防止业主将施工任务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登记管理,禁止将房屋出租用于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生产经营单位“二合一”、“多合一”。
加强农村集会安全管理。举办商品交易会、集市、庆典等活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安全方案和应急措施,场地选址与公路、易燃易爆企业保持安全距离,加强车辆的管制疏导和销售摊点、进场人员的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规范农业机械和农用车辆、船只安全管理。加强农业机械、农村车辆船只的年检和驾驶人员资格年审及管理,严肃查处无证驾驶、无证车(船)上路(入水)和农用车船载客等违章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私自建造船只等行为。
规范农村用电安全管理。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供电设施安装、维修、调整、试验、进网作业管理,定期组织供电线路安全巡查,指导村民加强自有电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用电隐患。
规范农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农村道路要建设配套的安全交通设施并保证完整有效。学校附近、人员密集的路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减速设施,交通干道应当设置必要的人车分流设施,道路、水库、枯井、易滑坡山体、危桥、沟河等事故多发点(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浮桥安全管理,禁止私设码头。
加大政府对农村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宽农村安全投入渠道。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共安全特别是公共隐患治理的投入。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农村安全投入。
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安全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农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安全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公安、消防、民政、建设(规划)、交通、电力、质监、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村安全的管理和服务,认真履行农村安全归口监管和服务职责,共同推动农村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附件]农村安全工作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指导、村民自治”的工作机制,把农村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安排、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协同推进。
二、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县(市、区)、乡镇政府成立由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工作。乡镇政府应当确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明确不少于2名安全监管员。村委会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或治保主任担任。行政村至少明确2名安全员,每个自然村至少明确1名安全员。
三、完善工作条件。乡镇、行政村安全管理组织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宣传教育场地,配备安全检查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四、完善制度和档案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安全工作规划。对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安全检查文书资料齐全,农村安全公约和安全管理网络图上墙。
五、落实安全责任。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乡镇政府对乡镇所属各单位、所属各行政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行政村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纳入管理范围,与生产经营单位、房屋拆建户签订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保证书。
六、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农村市场安全,农村建筑安全,农村用电安全,农机和农村运输车辆、船舶安全,农村消防安全,农村道路安全,农村中小学安全,分别有具体要求。
七、制定防范和应急措施。针对工作场所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安全、学校安全、涉水安全、家居安全、用电安全和燃气安全等,制定安全预防计划、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八、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督察活动。县级政府至少每季度对所辖区域安全进行一次检查,乡镇政府每月至少对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行政村每半个月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检查,各村民小组要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农村安全员还要有针对性地对电路、道路、农机作业现场、公共场所、村民生活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巡查,鼓励村民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事件要由县级领导负责挂牌限期督办,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监督整改。
九、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村民接受安全教育面达90%以上,村民对安全生产常识的认知率达85%以上。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编写适合农村特点的安全教材,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员、农村安全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外出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面要达到85%。对农村使用沼气的农户的教育面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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