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将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矫捷说,天津消防安全形势一直保持平稳。2006年天津市发生各类火灾4208起,死亡21人,经济损失440.6万元,比2005年减少火灾520起,死亡人数减少12人,经济损失减少341万元。
但一些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的火灾隐患突出,特别是一些老企业和无上级的单位,厂房、设备、线路、消防设施等都存在隐患,急需制定相关规章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据了解,日前,《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经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天津将通过五项制度建设,使各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联席会议制度。天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
2.逐级督促制度。今后按照隶属关系,天津各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无上级的单位。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无上级单位,由管委会负责督促。
按规定要求,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必须指导被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的制度措施。督促被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协助被督促单位整改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根据被督促单位的特点,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还需要掌握被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每年对被督促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建立督促工作专门档案。
被督促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督促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予以配合,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消防安全事项。
3.检查情况告知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存在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或者普遍的问题,除依法查处外,可以书面告知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
4.考核评价制度。天津各级人民政府将把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并建立考评档案。
5.奖励和处罚制度。天津市人民政府将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与此同时,被督促单位、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公安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出现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督促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将被公安消防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公安消防机构告知,未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未建立督促工作情况专门档案;不按规定组织年度综合考核;被督促的单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火灾;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
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公安消防机构负有责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定职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将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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