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厦门市决心做强做大保险业。最引发关注的是,《实施意见》提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尝试通过地方立法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成为强制保险,充分发挥其“稳定器”的作用,服务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和经营与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在火灾尤其是在恶性火灾事故中,由于责任尚未厘清或财产不足等多种因素,相关单位往往无法或不愿为受害方支付经济补偿和赔款,容易发生群体性事故等过激行为,不仅给受害方带来二次精神伤害,也给政府带来不少麻烦。
而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后,则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给受害人经济补偿,再视情进行追偿,能够较好地发挥安抚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各类保险机构集聚厦门,鼓励更多外商投资企业向厦门保险公司投保,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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