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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从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制度体系、提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支撑保障等方面提出16条措施,以全面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
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我国隧道(洞)建设规模巨大,但工程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坍塌、火灾等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意见》明确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研究制定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具体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事前预防管控,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健全参建单位考核检查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隧道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按要求带班作业,危大工程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指挥监督。总承包单位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鼓励施工企业和项目配备安全总监,并赋予相应职权。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安全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隧道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与公安、国资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检查,严格执法处罚,定期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依法落实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等信用监管制度。
健全制度体系
《意见》要求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合理工期和造价保障机制、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优化分包安全管理手段。要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明确不同模式下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研究制定隧道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和从业规范,提高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加快制定完善隧道施工风险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指导建设单位依法改进评标方法,解决低质低价中标带来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对技术风险高、施工难度大的隧道工程项目,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分包单位“红名单”“黑名单”,加强对进场施工分包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核,杜绝无资质队伍和无上岗能力的人员进场施工。
提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意见》提出加强勘察设计源头风险防范、严格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管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严格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风险工点管理清单。强化进洞施工人员管控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作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知识的培训教育,以及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超前处理、钻孔、爆破、找顶、支护、衬砌、动火、铺轨等关键作业工序,监理人员应加强监督,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监督。建立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和挂牌督办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问题隐患清单化管理和闭环管理。对地区环境、隧道类型、地质水文条件和风险类别等特点,指导参建单位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意见》要求加快培养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人才、推进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加大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常态化技能培训,采取绩效和奖励挂钩机制,鼓励一线管理人员考取相应职业资格,提升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大机械化、信息化及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提升隧道工程项目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强化支撑保障
《意见》提出要注重示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隧道施工企业、隧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管理模式的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有关中央企业要强化示范引领,带动全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依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作用。培育壮大安全咨询行业,鼓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聘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破解部分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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