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福建省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近日,省政府批转《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根据规划,福建省将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并在进一步修订城镇总体规划时,及时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应审批。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至2010年全省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将达100%,全省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率达100%,全省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100%的乡镇配备或聘用专(兼)职防火员,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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