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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2021年全区将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00个、1000栋楼、4万户(套);到2022年年末,形成成熟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重点改造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按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种类型确定改造内容,推动项目实施。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机制,具体包括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单位出资改造、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提升金融服务力度、落实税费减免政策6个方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将根据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结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质量标准、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在项目和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对绩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审计发现问题多的市、县(区),减少项目与资金支持,同时进行约谈,在全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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