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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分级分类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确保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执法主体,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重心下移,解决多层级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科学分类,建立重点和一般单位名录库。《意见》明确,以安全风险等级为基本依据,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类别、生产规模及产权权属等,将省、市、县各级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类别。原则上纳入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均为重点单位,未纳入许可的涉氨制冷、粉尘制爆以及含有危险化学品使用或储存的工贸领域单位也将列入重点单位;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近三年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也纳入市、县重点监管执法范围。
分级监管,确保重点单位监管执法全覆盖。《意见》规定,根据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事权。其中,省本级主要抓好中央企业在湘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和省属企业总部这两个“关键少数”,并通过随机抽查或交叉执法方式监督指导市、县级执法;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中央企业在湘二级以下(含二级)分支机构,省属企业一级以下(含一级)分支机构和市属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除纳入省、市范畴外的所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执法为主,“双随机”为辅,一般单位实行“双随机”执法,各级要对辖区内重点单位实现执法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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