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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压紧压实了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是该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际行动。
《办法》共6章24条,现已正式施行。
明确第一责任人
《办法》首先明确了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其次,《办法》率先引入尽职免责机制,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此外,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发挥群防群治作用
《办法》要求乡镇政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等。
各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同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物业保障疏散通道畅通
此外,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办法》要求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同时,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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