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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笔者作为基层安全管理者,在工作又处理了一起非法生产烟花 爆竹事件,心有感触,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我国农村许多地区,仍存在民间制作鞭炮的习惯,由于私人自行制造鞭炮的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常发生爆炸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非法生产烟花 爆竹是违法犯罪行为,这在我国的许多法律、条例中均可找到规条进行界定,并就该行为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但为何该行为屡禁不止,如春天的韭菜,打而不死?
一是因概念问题而产生责权争执。《烟花 爆竹管理条例》将烟火 药、黑 火 药、引火线等物品界定为烟花 爆竹属类,那烟花 爆竹的管理主体部门为应急管理部门(安监部门);私自在家制造的黑 火 药、烟火 药又被司法解释规定为刑法上的爆炸物,然而民爆物品的管理部门为公安部门。由于法规界定上的不统一,致使在责权上存在管理倾斜问题。二是行为人犯罪成本低铤而走险。由于《烟花 爆竹管理条例》中将烟火 药、黑 火 药、引火线等物品界定为烟花 爆竹,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即便发现非法私自制造行为的,基本上都引用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处理。由于犯罪成本的低廉,行为人治安拘留后,仍存在重操旧业的现象。三是管理手段权限乏力问题。在我国的众多省份中,有的省份将烟花 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权限落实为公安部门,而有的省份则将烟花 爆竹的“打非治违”工作明确为应急管理部门(安监)。两相比较,单就打击手段而言,在实际的工作中,应急部门与公安相比,应急部门明显乏力得多。如:明知屋内有人在私自制造烟火 药、黑 火 药、鞭炮,但行为人不开门,不让进,应急部门执法人员只能束手无策。
民间制作鞭炮,其原料配置为氯酸钾、硫磺、铝银粉、木炭等。制造者将上述物品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混合,然后装进鞭炮纸筒制成鞭炮。
氯酸钾与硫磺混合后即为氯酸盐类混合炸 药,属于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国 务 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除经国防工委和公安部共同批准外,严禁生产。
从上述可见,在私自制造鞭炮过程中,一个最 关键的环节,就是制造“氯酸盐类混合炸 药”的过程。若行为人将“炸 药”分散少量装入鞭炮纸筒就是娱乐性的鞭炮,也就是烟花 爆竹。但若行为人没有将“炸 药”分散处理,那就是对社会有极大危害因素的存在。
要理清私自制造鞭炮的管理权限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弄清楚该制造环节中的先后步骤和社会危害问题。
在私自制造鞭炮的过程中,首先存在的是非法制造氯酸盐类混合炸 药行为,国办发〔2002〕52号文件已作明确,将氯酸钾列入爆炸物品名录表,要求公安部门从源头严格控制用于生产烟花 爆竹的主要原料氯酸钾,凡发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的,一律按照爆炸物从严查处。再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管理权属部门理应为公安部门。
制造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才是制造成为娱乐性鞭炮的行为,根据《烟花 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烟花 爆竹的安全监管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所以对烟花 爆竹成品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理应承担。
关于民间制作鞭炮的管理权属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是两部门的事,首先是公安部门要强化原材料的排查打击和从重从严查处非法制造氯酸盐类混合炸 药行为。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有效控制广大村民购买、使用该类产品,从终端上让该类产品没有“用武之地”。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氛围的形成需要齐抓共管。笔者认为,要杜绝民间私自制作鞭炮行为,只有将其责任进行细化,各司其职才能更有效地对该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遏制和打击,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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