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这是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
2月1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八大类、十件合同示范性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并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其中,涉及房屋租赁的新版租赁合同,是在原2000版《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基础上制定的,而后者仍继续有效。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新版租赁合同的推出,目前租赁市场上的“群租蜗居”现象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我爱我家房产租赁部经理陆英丽告诉笔者,他们曾先后多次遇到过群租的客户,有的是十几个人自发性合租,有的是老板为打工者集体租房,平摊下来,人均也就每月100多元,就可以租住市中心的房子,甚至是全装修房,看起来很划算。但对房东来说,这么多人同住一间房,卫生、消防、治安等问题不容忽视,如果租住者平时不注意个人习惯,滥用房屋内各类设备,还会对物业造成一定的损坏。
陆英丽说,她曾亲身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房东陈先生与租客蒋先生签订了租房合同,房子地处徐汇区斜土路,三室户带装修,月租金2500元。谁知蒋先生是某餐馆老板,他并非自己居住,而是将此房作为员工的宿舍,男男女女16个人分别住在三间房子里。当陈先生发现租客竟是这么多外来人员时,顿时傻了眼,可当初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子应有多少人居住,况且租期两年,违约方要承担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陈先生只能接受事实。
笔者在日常采访中也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新式里弄、老工房、二手次新房,都有“群租蜗居”者的身影,他们大都是外省市来上海打工的,收入不高、又不想远离市中心,只能选择集体合租。在黄浦区丽园路一处使用面积10平方米左右的小房间内,打地铺睡了6个人,都是附近一家洗发店的员工。屋里乱七八糟、气味难闻,再加上是老房子、公用卫生,坐便器上污渍斑斑,据说“方便”时只能蹲在坐便器上。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指出,2004年8月30日颁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社区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已做了相关规定。除新版租赁合同中有关人均承租面积最低标准的规定外,还包括: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如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许海波表示,虽然早有明文规定,但由于2000版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提示,很多房东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此次新版租赁合同增加了这个提示条款,并明确提出,如果承租方擅自增加同住人,且导致人均承租面积低于最低标准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这无疑是对“群租蜗居”现象的一个有效制约。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上海有几百万外来人口,房屋租赁市场需求量很大。加强管理,尤其是对各种不规范现象的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群租蜗居”本身存在较大隐患,很可能引发卫生、消防、治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贯彻执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倡导使用新版租赁合同,“群租蜗居”现象将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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