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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白墙子村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后,朝阳区纪委区监委对火灾事故涉及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立即开展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对下列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对十八里店乡副乡长黄海东、安监科科长闫子义立案;
对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主任吴春生立案,对中心副主任刘旭东、房屋征收一科副科长张勇(主持工作)二人立案并停职;
对十八里店乡派出所副所长云飞、管片民警刘勇立案。
朝阳区纪委区监委将继续开展调查工作。
针对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火灾事故,朝阳公安分局13日晚通过官方微博“平安朝阳”发布调查通报:
房东徐某某(男,53岁。本市人)无视防火安全、未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已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经现场初步勘查是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共营救出13名被困群众,其中5人死亡,8人受伤无生命危险。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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