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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二、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合规意识
(四)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数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积极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引导建筑企业从供应商筛选、内控机制建设、采购合同规范等方面完善流程,规范采购渠道和财务管理,提高进项税抵扣比例,合理降低税务负担,以营改增试点推动建筑企业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经营水平。
(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细化工程总承包合同,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合同各方要合理运用市场机制分享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实现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成效的最大化。
(七)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注重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建筑行业各相关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改善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企业的诉求和行业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九)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利益调整深刻,各地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持续平稳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2017年9月6日
专家解读:
为了更好的推进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该文有四处亮点,笔者对该文进行深度解读如下。
一、亮点一: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将税源留在施工所在地
为了解决许多建筑企业母公司中标、子(孙)公司施工或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全国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把税源留在当地,都强行要求外来的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结果无意中增加了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成本,限制了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给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明确规定:“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如果发现有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和税总发[2017]99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1.对于现有的具有总分公司体制和母子(孙)公司体制的建筑企业,基于建筑市场中标资质管理的要求以及为了考虑子公司(孙公司)或分公司有业绩,有活干,允许总(母)公司中标,分(子、孙)公司施工,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采用以下两步法进行操作。
第一步,在招投标环节,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招投标。
第二步,在合同签订环节,如果中标后,则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先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总公司、分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或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或者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孙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或者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签订授权协议,授权集团内分公司或子公司(孙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二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孙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三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或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符合以上合同签订技巧,则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总公司或母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对于没有设置总分公司体制和母子(孙)公司体制的建筑企业,即只有一个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中标的项目,根据税总发[2017]99号的规定,当地政府不能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将税源留在施工所在地。该中标的施工企业,采用“总公司+项目部”或“总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的管理模式,只要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工程结算价预交2%(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和向工程所在地地税局按照工程结算价预交0.2%的企业所得税,剩下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向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
二、亮点二:明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工程项目的执法稽查
税总发[2017]99号文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数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该文件明确要求重点核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挂靠不能做,而是要将挂靠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因为文件规定“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基于此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第一,对于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或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现象,虽然存在“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现象,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参照以上所讲的“两步法”操作,不属于违法转包问题,不属于核查范围。
第二,对于挂靠现象,只要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接业务,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并以被挂靠方进行会计核算并缴纳税,不会出现“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现象,也不是核查的范围。
第三,如果母公司中标,然后母公司与子(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或总公司中标,然后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而且分包额大于或等于母公司(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额的50%,则就是违法转包行为,是核查的范围。
三、亮点三:加大对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的税收检查,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税总发[2017]99号强调: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为了解决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开票难问题,文件明确规定:“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
四、亮点四:再次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基于以上税收政策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培训班文件:
举办“三部委发文后建安企业财税形势分析与实务管控应对”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17年9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进一步深化营改增试点、完善相关财税政策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三大部委携手出文2017年99号,对未来建安企业的管控高屋建瓴提出要求,未来1年内建安企业还会是政策波动大的行业,对这个行业来讲,营改增刚刚起步,提前学习会提前把握机遇,免受损失。
与此同时,国家在税务稽查的布局上面也做出明确指示,稽查力度继续加大。
为了帮助建筑企业梳理领会部委精神,分析形势,掌握未来建安财税管控形势,争占先机;吃透2017年发布的所有建安新政,用上国家优惠,躲避税收风险,解决企业实际疑难问题;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将于11月在北京市举办“三部委发文后建安企业财税形势分析与实务管控应对”,旨在通过政策梳理、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为学员全面分析及解决在管理和执行层面的关键性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思路与方案,从而达到实操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建安企业未来形势分析及新政策解读
1.建安企业形势分析;
2.三部委2017年99号解读;
3.2017年11号文解读;
4.2017年58号文解读;
5.其他2017年新政策解读。
(二)建安业全流程风险防范及最优节税规划
1.投标经营与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及管理;
2.施工生产与管理环节的涉税问题及管理;
3.工程结算与分包环节的涉税问题及管理;
4.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税务处理;
5.建筑企业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6.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
7.建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及案例分析;
8.建筑企业资质共享和挂靠业务的税务处理;
9.建筑施工企业纳税风险的票据管理与操作。
(三)建筑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与风险管控
1.采购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管理控制;
1.1增值税下采购成本的控制;
1.2采购发票的三流一致要求;
1.3采购合同的涉税条款设计;
1.4物资采购业务流程的设计;
1.5物资采购业务增值税会计。
2.成本费用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管理控制
2.1增值税下成本费用的控制;
2.2费用性支出发票基本要求;
2.3增值税与成本费用的核算。
3.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控制
3.1销售额的筹划与税负控制;
3.2工程结算环节与纳税义务;
3.3发票开具程序与流程控制;
3.4销售合同涉税条款的设计;
3.5经营收入与增值税的核算。
(四)新形势下建安企业全流程实务管控
1.营改增对投标的影响与管控
1.1案例演示营改增对造价的影响;
1.2案例演示营改增前后造价对现金流的影响;
1.3案例演示营改增前后造价对利润的影响;
1.4案例演示正确的管控方式;
1.5“营改增”后业务承揽环节涉税风险及管控。
2.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的影响与管控
2.1材料的抵扣处理;
2.2人工的抵扣处理;
2.3设备的抵扣处理;
2.4其他的抵扣处理;
2.5构建企业成本管控流程关键点。
3.建筑施工企业疑难问题解决思路
3.1外部劳务用工模式及劳务费用列支问题;
3.2按照建安发票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3.3劳务派遣用工劳务费用列支问题;
3.4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涉税风险;
3.5建筑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3.6营改增后供货商管理;
3.7施工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房产税业务;
3.8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3.9施工中耕地占用税问题;
3.10企业研究开发费申请加计扣除的有关规定;
3.11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其旅游费用怎样扣除;
3.12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3.13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3.14福利费是否必须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
3.15交通费、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16企业员工出差乘座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保险费发票,能否扣除?
3.17误餐补助能否依据餐饮发票报账列支;
3.18企业的劳动保护费和职工取暖费补助如何税前列支;
3.19无息借贷问题处理;
3.20其他。
二、参会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总经理、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财务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总监、税务经理、经营、预算、审计、采购、项目管理及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7年11月28日-30日(28日为报到日)地点:北京市
2017年12月27日-29日(27日为报到日)地点:南京市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2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资料费、专家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会员单位免费参加(正常缴纳资料费和餐费)。
五、报名方式
联系人:高峰
电话:13240025028
E-mail:406722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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