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周永康部长提出的公安基层单位“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讲话精神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规范消防窗口建设,积极创建“态度热情、办事方便、程序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民群众满意的消防服务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窗口单位整治与建设工作部署,结合浙江实际,浙江公安消防总队于日前制订出台《浙江省消防窗口建设标准》,下发全省消防部队执行。
该标准共十五条,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设置于政府行政办证中心、公安局办证中心或者消防支(大)队内的所有消防窗口。
该标准规定,设置在政府行政办证中心、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消防窗口应当按照办证中心的统一要求实施警务公开。设置在消防支(大)队办公楼内的窗口应当将警务公开的内容上墙公布或者录入电脑查询系统,设置桌、椅、笔、《办事指南》和饮水用品等便民利民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群众意见箱。所有消防窗口工作秩序、环境应当整洁、良好,应当提供消防行政审批所需申报资料的法定格式文本,公布各类消防行政审批的审批流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96119消防咨询服务热线,放置印有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六个严禁”的桌牌,印制并发放征求意见卡或警民联系卡。所有消防窗口应当建立完善执法、管理和服务等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建立完善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评制度,严格奖惩;建立回访制度,不定期听取办事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聘请行风效能监督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无违法违纪,无通报批评,无属实的群众举报投诉。所有消防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由干部或者经总队培训合格的士官担任,其中支队一级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由干部担任,统一着警服,并挂牌上岗;接待热情、讲话文明、态度和蔼、办事高效、清正廉洁;严守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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