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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监督等内容作了规定。
《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方面的职责,为解决当前存在对公共消防设施的人为损坏、挪用和擅自拆除等问题,《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公共消防设施专供灭火、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三是确需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按照国家标准重建。
《规定》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促进城乡消防工作协调发展,健全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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